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购物中心 与南京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 2018年 12 月25日
法院名称: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吕菁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供稿: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基础建设组
检索主题词: 律师 合同 违约责任 诉讼
【案情简介】
2015年,南京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为承建湖南路地下商业街项目,对湖南路沿线进行围挡施工,该围挡阻碍了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公司”)的正常经营,故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但大唐公司并未按补偿协议向苏宁公司给付补偿款,且严重拖延施工工期,导致苏宁公司在无法获得合理补偿情形下,还蒙受巨大经营损失。故苏宁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大唐公司给付拖欠的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经两审终审,两审法院均认定大唐公司违约行为属实,依法应承担违约后果。2018年5月23日,苏宁公司向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扣划完成后。但大唐公司突然于5月31日要求查封案件执行款,导致苏宁公司无法获赔。随后,大唐公司起诉苏宁公司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
【代理意见】
大唐公司起诉苏宁公司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的案件,系大唐公司为阻碍前述案件执行发起的恶意诉讼,该案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苏宁公司对门前广场享有土地使用权,大唐公司在未与苏宁公司达成补偿合意,也未给予补偿款前,擅自在苏宁公司用地红线内打桩设置围挡,侵犯了苏宁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二)案涉协议已经约定了双方的履行顺序,即大唐公司付款义务在先,苏宁公司配合施工义务在后。因此,在大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时,苏宁公司有权就未付款行为与其进行交涉。
(三)大唐公司已出具《关于湖南路地下商业街工期延长的一封信》,信中明确工期延误原因为:1、大量无主、不明管线,需要排查、洽谈、迁移;2、高压电缆的改迁方案需经专家论证,于2016年5月才获批准施工。故大唐公司所述其变更施工方案并产生损失均与苏宁公司无关,无权要求苏宁公司予以赔偿。
(四)大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与案件存在关联性及损失的证据。苏宁公司认为,案件审理至今已近两年,截止今日,在法院已给予其法定举证期限后,大唐公司仍不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与苏宁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大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2018)苏0106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源起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系苏宁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关联案件,大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大唐公司无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施工不当。大唐公司发起的诉讼明显具有恶意,浪费司法资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判决逻辑清晰、说理充分。
【结语和建议】
此案表面上看系事实繁杂的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实质为大唐公司故意逃避义务的恶意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该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本案带来的启示是民事主体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尊重司法裁判,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此外,诉讼当事人应主动与法院沟通,说明案件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