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菊香与陈超芬、南京滕滕物流有限公司 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健康权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2018年8月20日;2019年3月21日
法院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钱志明、蔡玲玲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供稿: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一组
检索主题词:健康权、违法分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陈超芬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镇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林西05”电线杆路段时,与董菊香发生了严重碰撞,造成了董菊香严重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超芬负全部责任。另悉,电动三轮车的所有权人为南京滕滕物流有限公司。我方认为,陈超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车辆所有人南京滕滕物流有限公司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南京滕滕物流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与陈超芬之间是承包关系,公司不需要对陈超芬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南京滕滕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陈超芬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认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我国“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本案中,南京滕滕物流有限公司以片区承包的形式将快递业务经营权承包给本案被告一陈超芬,因陈超芬未取得独立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因此即便是承包关系,也系内部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属于无效合同,故南京滕滕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8942号:一、被告陈超芬赔偿原告董菊香伤后的经济损失127127.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南京滕滕物流有限公司对陈超芬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1030号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受害人因侵权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本案中,被告陈超芬驾驶电动三轮车致原告董菊香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超芬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陈超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
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被告滕滕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即便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但其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个人进行经营,且双方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肇事车辆双方虽陈述归陈超芬所有,但其与滕滕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肇事车辆的所有权情况,且滕滕公司为肇事车辆在中意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滕滕公司未对该车辆进行管理。综上,滕滕公司应与陈超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滕滕物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均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末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查,滕滕物流公司在案外人洪勇未取得快递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将中通快递南京新马群公司中海国际社区的业务承包给洪勇,允许洪勇以中通快递统一品牌、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价格结算、统一形象、统一运作模式及规章制度对外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系违法分包行为,故滕滕物流公司与洪勇签订的该承包合同对外不具法律效力。根据滕滕物流公司、陈超芬在审理中的陈述,案涉承包合同虽然以洪勇名义签订,但实际经营是由洪勇与陈超芬夫妻二人共同负责,陈超芬实际参与了快递派取业务,故应当认定陈超芬亦是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滕滕物流公司将快递业务承包给无快递运营资质洪勇、陈超芬夫妻二人,而陈超芬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快递返回的过程中致董菊香受仿,陈超芬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滕滕物流公司应对董菊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滕滕物流公司主张其非案涉车辆所有人,陈超芬亦非其员工,其不应承担连蒂
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快递行业中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就能免除快递公司的相应责任?
本案关于陈超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均无异议。但关于滕滕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一致存在重大分歧。滕滕物流公司提供了自己与侵权人陈超芬的承包合同,以证明其与陈超芬之间是承包经营关系,陈超芬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由其自行解决。但其忽视了我国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快递公司无权将快递业务外包给无资质的第三方。快递公司也不可能凭借一纸合同就阻断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赔偿责任主体是财产能力有限的自然人,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将快递公司一并纳入赔偿主体,对保证当事人取得有效赔偿有重大意义。
【结语和建议】
针对此类健康权纠纷,在涉及第三方公司时,建议了解相关行业的监管规定。即便存在承包关系,根据相应的监管规定,承包合同对外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