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周文刚与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商标侵权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 2012 年 12 月 4 日
法院名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李郁祥、李友道
律师事务所名称: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供稿: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是S·Deer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S·Deer注册商标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周文刚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秀气屋(原名秀气小屋)销售服装等商品,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多次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该店铺内购买被诉侵权服装,并对周文刚的店铺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认为,周文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代理意见】
一、圣迪奥公司享有涉案“S.Deer”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显著性强。“S.Deer”是中国驰名商标,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S.Deer”商标于2000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南京圣迪奥时装设计中心。2002年,“S.Deer”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圣迪奥公司,并在有效期内。
圣迪奥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第25类服装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0年1月,“S.Deer”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S.Deer”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周文刚未经圣迪奥公司同意,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S.Dee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与“S.Dee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服装销售,侵犯了圣迪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纵观本案,周文刚进行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周文刚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圣迪奥公司注册商标“S.Deer”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1)周文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S.Dee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系服装,与圣迪奥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系同类商品。周文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S.Deer”标识,与“S.Deer”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2)周文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与S.Deer”商标近似的“S.Deer圣迪奥”、 汉字“圣迪奥”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在“S.Deer”商标注册之前,“圣迪奥”即被作为公司字号注册使用。“S.Deer”与“圣迪奥”均非独立的英文单词(汉字词组),二者均为圣迪奥公司臆造出来的文字。“S.Deer”商标是根据公司的字号“圣迪奥”翻译而来,“圣迪奥”系“S.Deer”的中文音译。圣迪奥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均将“S.Deer”与“圣迪奥”连在一起使用。通过十几年的使用,尤其在“S.Deer”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之后,在业内及消费者心中已经产生如下认识:“圣迪奥”是“S.Deer”的中文翻译,“S.Deer”与“圣迪奥”被视为一体。
周文刚从事服装行业,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为服装商品,与圣迪奥公司注册商标核准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周文刚对“S.Deer”为中国驰名商标是知悉的,对“S.Deer”商标的行业影响力非常清楚,也知道圣迪奥公司是“S.Deer”商标的权利人。
周文刚在销售过程中(在淘宝网页的首页及店内宣传、产品宣传中)突出、连续地使用“S.Deer圣迪奥”、“圣迪奥”、 “S.Deer”,除“圣迪奥”外,与圣迪奥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一样。“圣迪奥”与 “S.Deer”连用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是“S.Deer”的中文翻译。
周文刚将“圣迪奥”与 “S.Deer”连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服装为“S.Deer”服装,故而达到其攀名牌销售的目的。
周文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 “S.Deer圣迪奥”、 及汉字“圣迪奥”标识,构成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未经同意,周文刚在网页上突出使用与 “S.Dee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S.Deer圣迪奥”、汉字“圣迪奥”),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宣传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1)周文刚未经圣迪奥公司许可,在其网络销售店铺“秀气小屋”的店招(店名)突出标注“S.Deer”,并以“圣迪奥专卖”的名义进行宣传。网页上,在产品描述之外的部位,周文刚大量突出使用“S.Deer”相同及相似标识,进行网页装潢、广告宣传。
周文刚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
(2)周文刚将“S.Deer”、“S.Deer圣迪奥”、汉字“圣迪奥”用于涉案商品的描述,实质是将“S.Deer”相同或近似标识用于网页装潢、广告宣传,构成商标侵权。
在网页上,周文刚还大量使用与“S.Deer”相同或近似标识对产品进行描述。周文刚辩称,该等使用仅仅是对产品进行描述,不构成侵权。
周文刚的辩称不能成立。
根据公证文书显示,打开周文刚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每一个网页上均布满了产品以及对产品描述所用的 “S.Deer”、“S.Deer圣迪奥”、汉字“圣迪奥”标识。看到此种情形,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会认为周文刚系在销售“S.Deer”服装。因此,周文刚大量的使用上述标识,并非是对商品进行描述,实质上是使用上述标识进行网页的装潢和广告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故,周文刚在淘宝网上发布涉案商品的图片信息,使用“S.Deer”、“S.Deer圣迪奥”、汉字“圣迪奥”进行装潢、广告宣传,也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3、未经同意,周文刚更改了“S.Deer”商标并将更换后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未经圣迪奥公司许可,周文刚在销售过程中,将服装的领标、吊牌、水洗牌等人为撕去(撕去痕迹明显),而该等服装的其他部位又使用了“S.Deer”标识。该等衣服若为“S.Deer”正品,周文刚撕去“S.Deer”商标又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更改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该等衣服若为非正品,周文刚在该等衣服的其他部位又使用了“S.Deer”标识,并以“S.Deer”正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周文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4、未经圣迪奥公司许可,周文刚将与“S.Deer”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经营过程中的商品包装,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
三、周文刚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其所称的没有侵权故意与事实不符,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诸多事实证明,周文刚的侵权是故意的。
其一,周文刚作为服装产品的销售者,其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S.Deer”是中国驰名商标。
“S.Deer”是中国驰名商标,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周文刚原系圣迪奥公司加盟店员工,且从事服装行业多年,其不可能不知道“S.Deer”是注册商标,不可能不知道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来源不合法,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侵犯了“S.Deer”的商标权。
庭审中,周文刚自认,其对圣迪奥公司、“S.Deer”驰名商标完全知悉。
其二,周文刚将“S.Deer”商标进行剪标,剪标的行为充分表明周文刚明知商标侵权而故意为之。
周文刚在网页中自述“因品牌敏感原因,此款剪标剪吊牌”,该等描述表明周文刚明知商标侵权而故意为之。
其三,本案开庭审理之日,通过法庭调查发现,周文刚仍在从事侵犯“S.Deer”商标权的行为。周文刚在收到圣迪奥公司起诉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其已经进行答辩的情况下,仍以“S.Deer”名义对外从事侵权活动,用“S.Deer”对其网店进行装潢、宣传,继续从事侵权行为。该等行为充分表明,周文刚故意侵权且主观恶意严重。
其四,周文刚在庭审中自认,其销售的服装中有5%-10%的服装为非“S.Deer”正品,无合法来源。周文刚明知其产品为非“S.Deer”正品,却以“S.Deer”正品的名义对外销售该等服装,该行为充分反映出周文刚侵权的主观恶意。
2、周文刚在网上所销售的商品没有合法来源。
(1)根据公证文书显示,周文刚在淘宝网上的侵权店铺在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即已经销售了“S.Deer”服装或者以“S.Deer”名义对外销售服装超过了47万余元。自2007年9月14日开店开始,计算至2011年6月30日的数额,周文刚销售额超过358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销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淘宝公司的数据进行统计得出的,数据是客观真实的。
周文刚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六个月内销售超过47万元的服装的合法来源,更未举证证明其销售358万元货品的合法来源。
庭审中,周文刚声称其销售的服装中有近30万元的服装有合法来源,假使周文刚所述为真,周文刚也无法证明47万元及358万元服装的合法来源。事实上,周文刚连其所述的近30万元的服装的合法来源也无法举证证明。
另外,对于公证文书统计而来的周文刚销售的服装的款式的来源,周文刚无法举证证明各种款式的合法来源。即使是公证文书中所涉及到的圣迪奥公司购买的几件服装的合法来源,周文刚也无法举证证明。
(2)庭审中,周文刚自述,其在网上销售的货品中有5%-10%的货品不是正品,来源不合法,但周文刚却在网上宣传全部是“S.Deer”正品,并以“S.Deer”正品名义对外销售。
周文刚自述的内容一方面证明了其明知侵权而故意为之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其销售的该部分服装无合法来源。
3、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构成要件由两个,一是对销售侵权产品是否明知;二是能否提供合法来源。只有在不知侵权并且能够举证证明产品存在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周文刚既知道其行为侵权同时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更未说出产品的提供者,周文刚要求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周文刚未经圣迪奥公司同意,将“S.Deer”商标用于其店面装饰,以“S.Deer”名义进行销售,宣传,用“S.Deer”进行包装,以“S.Deer”正品名义销售非正品服装等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不论周文刚能否举证证明存在合法来源,周文刚都须为该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
1、周文刚明知其行为侵权仍故意为之,其行为主观恶意大,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恳请法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重点考虑如下因素:
(1)“S.Deer”是中国驰名商标,在业内影响大,周文刚的侵权行为给“S.Deer”驰名商标造成了巨大的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周文刚以非正品冒充“S.Deer”正品进行销售,大量的以低价甚至低于五折的价格进行销售,给“S.Deer”驰名商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周文刚侵权时间长,圣迪奥公司2010年8月发现周文刚进行侵权行为,截止本案开庭审理之日(2011年9月底),周文刚仍在继续侵权行为。
事实上,周文刚自2007年9月14日开店伊始即进行“S.Deer”商标侵权行为,
(3)周文刚销售侵权商品数量庞大,周文刚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的销售额超过478,007.00元,依此推算周文刚自2007年9月14日开始侵权至2011年6月14日期间的销售额即超过3,585,052.00元。周文刚通过销售侵权商品,获利巨大。
(4)如前所述,周文刚侵权主观恶意非常严重。
(5)“S.Deer”商标品牌价值巨大,圣迪奥公司每年发展超过百家的加盟店,每家加盟店收取10万元的加盟费,仅加盟费一块,圣迪奥公司每年即能收到超过千万元。
2、为了制止侵权,圣迪奥公司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购买衣服等费用,该等合理费用均是因为周文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因而,周文刚应承担该等费用的赔偿责任。
由于周文刚的侵权行为给圣迪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将上述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金额之外由周文刚进行赔偿。
五、要求周文刚书面赔礼道歉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同时适用。
由于周文刚的侵权行为,给圣迪奥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S.Deer”驰名商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大量的以低价包括低于五折的价格进行销售,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影响了消费者“S.Deer”服装的信心。
故而,周文刚应为其侵权行为向圣地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S.Deer” 注册商标体现了圣迪奥公司创始人的智慧,“S.Deer”驰名商标的取得体现了“S.Deer”服装在业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商标专用权,并有义务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对周文刚恶意的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形比较复杂,本案周文刚的网店既销售经商标权人授权的正品也销售侵权产品。由于周文刚的销售数额较大,财务比较混乱,销售正品的数量与侵权产品的数额无法一一查实,根据网店销售的特点,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周文刚销售的部分服装不构成侵权,其余服装则构成侵权。此外,周文刚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以及销售过程中使用与S·Deer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也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文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指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文书】
(2012)苏知民终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目前,网络销售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如何有效的保护自已的权利,打击侵权行为,防止侵权行为的泛滥,权利人相当烦恼。权利人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维护自已的权益,既可以采用刑事手段、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也可以通过协商手段、借助第三方机构等手段。
在本案中,权利人借助民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本所代理律师帮助权利人解决了包括但不限于管辖、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困难。此外,在侵权人销售的正品、侵权商品无法一一加以区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也是本案的困难之一。最终,通过本所代理律师的努力,法院在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对侵权与否作出判决,对于打击侵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被列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