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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犯罪的细节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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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刑事辩护

  法院判决时间: 2017 年 1 月 19 日

  法院名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薛印洋

  律师事务所名称: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

  供稿: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组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孝波为了非法牟利,编写了“y001邮箱密正软件”、“y002邮箱注册支付宝检测软件”、“y004支付宝邮箱找回登录密码软件”、“y005支付宝邮箱找回支付密码软件”等46种软件,上述软件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上述软件被用于非法侵入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支付宝网络金融服务信息系统。

  【代理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相关软件的行为才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涉案的软件系陈孝波自己检测之用或用于补卡,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或不应重复计算数额。玄武检察院认定的1277人次中包含了陈孝波用于检测或补卡的数量即未销售的卡密数量292人次,故应予扣除,剩余为985人次。

  另外,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性程序、工具难以确定,也应当委托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检验,由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认定(见两高法释【2011】19号第十条)。

  【判决结果】

  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陈孝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文书】

  (2016)苏01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2016年11月15日下午开庭当天,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南京市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建友率市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在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道林的陪同下,来到玄武法院旁听该案的庭审。合议庭由该院刑庭庭长徐海及两名审判员组成。庭审中,辩护人成功将公诉人认定的1277人次减少到985人次,并指出本案中专门性程序、工具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委托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检验,由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结语和建议】

  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利用侦查手段查取的被告人硬盘数据的说明、支付宝的交易记录、支付宝开发者管理后台计算机凭证以及由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都对该案的定罪量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案件中“专门性程序、工具”未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的瑕疵,正如孙建友指出“我们要通过庭审回过头来看,公安在执法程序、执法能力上存在的差距与不足。”

  另外,孙建友局长在旁听结束后,根据庭审了解到的被告人陈孝波因家庭困顿无助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实,在公安局系统内发起捐助活动,为陈孝波筹集了多达3万余元的善款并交付,在深深感化被告人的同时,也对其返乡生活创业起到了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