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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能否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赔偿
案情简介
小龙女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古墓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2015年7月23日小龙女离开古墓公司,并于同日以古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其哺乳期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且未足额支付其月度工资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古墓公司寄送《关于与南京古墓物资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以下简称《解除通知函》),通知古墓公司自2015年7月24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古墓公司给予补偿。小龙女于2015年7月24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宁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古墓公司足额发放2015年3月至7月预留工资4165元、自入职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666元及哺乳时间工资338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917元,合计22133元。后因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未结束,小龙女提出向人民法院起诉,江宁区劳动仲裁委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宁宁劳人仲案定字(2015)第2056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小龙女与古墓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后小龙女于2015年10月9日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墓公司足额发放其2015年3月至7月份的工资4165元,双倍工资11666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917元。小龙女并提交有仲裁申请书复印件1份、《解除通知函》原件1张、EMS快递面单原件1张、应聘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参保缴费证明打印件1份,以证明其主张。古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小龙女主张的上述费用均不予认可。其认为其公司已足额发放小龙女工资,不存在预留小龙女的工资。关于双倍工资其认为之所以未与小龙女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小龙女作为其单位人事经理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对双倍工资不予认可,其没有拖欠小龙女工资,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古墓公司并提交有劳动合同书原件1份、2015年3月至6月工资表及考勤表复印件各4份,证明其与小龙女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足额发放了小龙女的工资。小龙女对工资表和考勤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指出2015年5月份工资表明确载明预留833元工资未予发放,小龙女并陈述其在入职时与古墓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凯协商一致,其年收入为70000元,平均到每月为5833元,实际每月发放5000元,预留833元,故要求古墓公司足额发放2015年3月至7月的预留工资4165元(833元/月×5个月)。古墓公司陈述2015年5月份工资表系小龙女制作,其他月份均没有预留工资,其认为是小龙女恶意制作2015年5月份工资表。小龙女陈述2015年4月份及5月份工资表系均由其制作,且2015年5月份预留工资833元系经过古墓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副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小龙女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其认为劳动合同书落款处“小龙女”的签名是复印形成的而非其手写,并申请法院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5年12月30日,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南师大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6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署期为“2015年3月10日”《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落款处“小龙女”三字是激光打印或复印形成,非手写形成。小龙女支付鉴定费2240元。小龙女小龙女陈述其在入职后,曾要求古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古墓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龙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该主张。
一审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古墓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足以确认古墓公司预留小龙女2015年5月份工资833元,古墓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古墓公司辩称2015年5月份工资表系小龙女恶意制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小龙女要求古墓公司支付其2015年3月份至7月份的预留工资,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小龙女主张的经济补偿金2917元,古墓公司虽未足额支付小龙女2015年5月份工资,但庭审中小龙女亦陈述古墓公司预留其工资也经过其同意,古墓公司预留其2015年5月份工资有正当理由,小龙女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龙女主张的双倍工资11666元,本案中,古墓公司确实未与小龙女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小龙女作为古墓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小龙女有义务主动向古墓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小龙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古墓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综合小龙女的岗位职务因素等考量后,本院对小龙女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古墓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小龙女2015年5月工资833元。
二、驳回原告小龙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人事主管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这种观点的论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因为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里,法律的规定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没有允许任何例外情形的出现,因此,只要劳资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用人单位均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
参考判决检索: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46号 (2015)陕民提字第00039号
(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人事经理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悉《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是人事主管的分内工作的一部分,普通员工不签合同公司容易发现并纠正,人事主管不签合同公司很难察觉。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造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用人单位当然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参考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