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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与政策对应性研究|新高的观点
2020年春节,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对个人身体健康产生威胁之余,防疫抗疫所带来的延迟复工、暂停营业、需求收缩等问题也使得部分企业遭受重创。近日,一篇名为《我的公司只能再撑两个月》的文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共鸣,三大连锁餐饮巨头外婆家、西贝、老乡鸡接受采访吐露疫情阴云之下的经营危机。我们期待和相信疫情将会尽快得到控制,阴霾和灾难终将结束,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此次疫情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尤其是资金流、资金链困难问题将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
本文着眼于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困境,提出小微企业主要融资渠道风险的法律应对措施,并结合国家、地方惠企政策中的金融政策,进一步观察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程度,尝试提出政府、司法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的惠企措施的建议。
一、 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应对
企业的融资方式多样,金融、类金融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四个大类项下可细分出几十种具体的融资方式,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融资渠道相对简单,金融借款、民间借款、股权融资是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
(一) 金融借款
新冠疫情爆发后,全国推迟复工,部分行业如零售、餐饮、养殖、住宿、娱乐、旅游等遭受重创,与融资需求急剧上升形成反差的是企业实力的下降,如何通过金融借款审核、如何归还借款、如何续贷成为众多企业关心的焦点问题。
1.考虑多种渠道融资可能
从金融借款的方式看,除银行、小贷公司贷款外,尚有银行保理、商业保理、典当、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可供小微企业选择,从贷款审核条件看,除常见的增设自然人担保、第三人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外,尚有担保公司担保、股权质押、动产浮动质押、保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可供考虑。企业融资时,可多渠道、多角度尝试,以助及时获取资金。
2.金融借款审核时,应避免盲目担保
不论是企业抱团互保、还是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指定为某家单位担保,作为担保人,都意味着企业或企业股东除承担自身企业的经营风险外,还需承担其他企业的经营及信用风险。
为维护企业及企业股东的利益,企业及企业股东应尽量避免为不甚了解的企业提供担保,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担保前应进行必要的摸底调查,了解对方企业的财产、经营、资信状况;能够以企业名义担保的,避免自然人担保;必须担保而又不能采取前述措施的,尽可能要求对方企业或股东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以供发生风险时保护己方利益。
3.根据疫情受损情况,申请对款项归还、违约事项约定的变更
新冠疫情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有目共睹,疫情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已有诸多探讨,由于企业方所负担的是单方的、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系金钱债务的履行,而网上支付功能早已普及,金钱债务的偿还原则上不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由此,我们认为,不论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难谓不归还债务的结果与新冠疫情的爆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要求免除责任欠缺法律依据。
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行业法律上丧失救济途径,相关企业、人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或申请司法机关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法律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是指 “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与新冠疫情影响相似的“非典”时期的司法政策中也有相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3条第3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其内涵的法理依据与情势变更无异。对于金融借款,具体而言,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行业,因疫情无法开展营业致使相关款项、利息归还困难的,原则上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酌情对相关合同履行期限、利息约定进行相应变更,同意与否,将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断。
(二) 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具有门槛低、方便灵活的特点,一直是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同时,民间融资也因其隐蔽、灵活性而广泛存在着高息、高费率,协议书写不规范,抵、质押流程不完整等问题。由于利息系双方自主约定,且相关解释已有明确限制性规定,而协议书写规范性问题难以言尽,因此就企业民间融资而言,我们重点提示以下两方面。
(1)与金融借款一致,受新冠疫情严重影响的地区、行业具有援引“情势变更”条款的基础,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出借方协商对原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变更,必要时,亦可通过诉讼形式请求司法机关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内容予以调整。
(2)在进行民间融资时,应警惕“套路贷”犯罪行为,对于借贷行为中存在以民间借贷为名,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通过介绍“平账人”等手段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行为的,应谨慎对待,结合借贷发生背景、借还款总额、人员关系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套路贷”,对于被“套路”而产生的借款,应及时寻求司法行政部门干预。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以来,套路贷、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等由民间借贷行为衍生的违法犯罪问题获得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接连出台系列政策,对相关行为予以规制与打击,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纠正民间资本市场乱象起到一定作用,但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如存在一刀切的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民间资本的活跃度,不可避免的增加了民间融资的成本与难度。疫情过后,如何更好地调动民间资本有序投入实体经济,与金融资金一起支持我国经济尽快恢复也应成为政府、司法部门关注的问题。
(三) 股权融资
对于暂时遇到困境、但具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而言,股权融资也是重要的融资手段。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了系统规定,简而言之,单独或联合持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将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单独或联合持股达二分之一以上,除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外,可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单独或联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企业采用股权融资模式时应注意股权比例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合理安排公司股权结构,避免公司控制权旁落和股权设计不合理所带来的公司僵局。
二、惠企金融性政策理解与分析
(一) 国家层面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向社会公布金融系统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措施,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推出一批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其中,与企业融资相关政策如下:
(二)地方层面
2020年2月伊始,各地区政府陆续出台了惠企政策,采取包括强化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大稳岗力度等措施帮扶企业平稳过渡。本文选取北京、山东、苏州、深圳福田区的政策总结归纳如下:
从国家到多个地方,均确定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行业、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的原则,鼓励无本续贷、应急转贷、增加中长期贷款方式的运用,支持运用适当下调利率、重点企业贴息、奖励等方式帮助企业获得金融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平稳过度。
三、对疫情影响下企业融资问题的进一步建议
事实上,新冠疫情阴云下企业受到的压力被政府及时关注,并以积极的作为切实急企业之所急,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硬核”惠企政策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囿于篇幅所限,本文难以对各地政策一一整理分析,但可以肯定的是,地方惠企政策的出台将在金融、税负、成本、人资等各个方面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带来福音。在此大背景下,希望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仔细研究当地政策,积极准备相关材料,结合自身情况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申请适用。同时,在融资过程中,避免盲目借款、担保,以防陷入“套路贷”、“高利贷”陷阱。
另一方面,鉴于小微企业信贷条件薄弱,目前国家和地方相关金融政策对于惠及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限度,而民间资本之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其广泛性、灵活性的优点尤为凸显。在当前形势下,帮助、扶持小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畅通融资渠道,助力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应是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那么,司法在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与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融资的规范性平衡方面可能也存在调整的空间。我们也将及时关注相关司法动态,提供后续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