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中国国内债券市场发行审批趋严,国内企业人民币债券发行难度增大,发行成本不断抬高。与此同时,离岸债券市场由于利差、审批以及发行周期等因素影响呈稳步上升趋势,成为中资企业有效且合理的融资选择之一。离岸债券市场中,尤以中资美元债市场为主要融资渠道。回看2019年的中资美元债市场,呈现高开低走的局面,一二季度走高,三四季度收紧,地产、城投等领域境外融资亦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根据最新的权威行业研究报告,2020年地产板块的境外再融资需求强烈,美元债市场将迎来另一波上涨趋势。本所律师在中资美元债发行项目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经验,下文中作者将着重结合曾经主办的某城投项目中资美元债的发行流程、发行审批、发行结构以及发行中的税务问题等作出经验总结。
中资美元债券发行流程
一般而言,发行美元债从最初的项目启动到最终完成交割一般耗时6—12周不等,具体项目会存在不同的进度差异,参与中介主要包括承销商、国际发行人律师、国际承销商律师、中国发行人律师、中国承销商律师、评级机构(如需要,部分美元债无国际评级发行)、审计机构(如需要)、信托银行及印刷商等,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委托中介机构启动项目;
确定项目发行方案;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办理事前备案登记手续;
取得项目债券发行所需的内部审批手续;
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前期法律、财务、业务的尽职调查以及交割前的法律、财务及业务的尽职调查;
债券文件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发行通函、安慰函、保证函、交易文件(包括债券条款、认购协议、信托协议等)、法律意见书等
路演及相关安排协调工作;
簿记建档及定价、投资者认购、交割及在交易所上市;
发行完毕后向发改委报送信息;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外债登记。
中资美元债券发行备案
在2015年之前9月14之前,美元发债难度较大,需经审批登记才可发行。发行过程中的跨境担保,募集资金境内外使用等问题解决起来难度重重。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14日起颁布实施《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根据该通知,取消了美元债券发行审批机制,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管理,鼓励离岸融资且允许募集资金在境内外自由使用。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但在2019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以下简称“666号文”)影响并限制了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发行离岸债券,该类企业申请发行备案的难度较大。具体来说,666号文第五条规定限制了承担地方政府融资功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限制了发行人的发行目的。如果发行人在无法达到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申请发改委备案,则备案成功概率会较低。作者于2019年主办的一个承担地方融资功能国有企业发行中资美元债券的案例中,该企业于2019年6月6日前已取得发改委备案文件。因此,该企业在备案文件到期日前完成发行即可,不受666号文的影响。
中资美元债券发行结构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美元债的发行模式分为两大类,即境内主体直接海外发债和间接发债。其中,直接发债是指境内主体作为发行主体直接到海外发债;所谓间接发债,指境内主体通过境外子公司或境外SPV发行债券,由境内主体为境外子公司或境外SPV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常见的增信方式有境内主体提供跨境担保、境内外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主体为发行提供维好协议以及股权回购协议。在境内主体直接发行的模式下,一般无需其它增新即可发行。但是在境内主体缺乏资产等信誉保证之时,亦需要其它境内主体提供担保或者境内外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与其它境内主体提供担保的方式相比,由于银行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发行人节省票息成本;发行时间相对缩短,发行额度更为灵活。但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设额度与境内主体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息息相关。如授信额度较少,备用信用证开设额度也相应较少。
上述美元债券发行结构各有优劣势,本文将举一实例作为分析对象。作者曾主办过西南某省地级市城投公司中资美元债的发行项目。该项目中的发行人是境内发行人公司,但由于该地区的债券违约较多且发行人的资产较少,因此在选择发行方式时选择了当地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来支持发行。此发行模式有利有弊。有利点在于无需搭建境外SPV作为发行主体,节省了发行时间;债券利息部分可以抵扣境内所得税。弊端在于发行人在向境外支付利息之时,要支付10%的预提税;此外,如发行人募集资金后需在境外直接使用,仍需要与发改委进行沟通,同时考虑到提供增信的银行将会收取保函费, 采取备用信用证方式并不一定能补偿增信后所节约的利息成本。
中资美元债券涉及的税收问题
美元债券在境外进行募集,资金募集后通过股权投资或者贷款等方式调回中国国内使用,在还本付息之时,境内主体还需将人民币转换为外汇向境外支付利息。在发行人支付利息给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之时,涉及到中国法域内的税收问题需要明确。
所得税及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币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非居民企业或者个人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分别是10%以及20%。在离岸债券的发行过程中,由于发行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或者个人的利息可能被认为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发行人在支付利息的过程中,非居民企业须缴纳10%的所得税,非居民个人须缴纳20%的所得税。该所得税的缴纳由发行人作为代为预扣。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它法域签订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则预提税税率依据条约可能会降低。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包括金融服务须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业针对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在发行人支付利息给非居民企业或个人过程中,须由发行人代为预扣增值税。由于存在较高的预扣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非居民投资人的认购设置了比较大的阻碍,但是发行人为了促成发行,往往愿意补足预扣所得税和增值税给非居民投资人。
参考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19年中资美元债市场回顾与20年展望——信用周报2020年第1期。作者:孟祥娟 文晨昕 武文凯
《中资美元债近况》——新浪财经。作者:孙彬彬
《民生宏观固收中资美元债投资手册系列四20170424》。作者:管清友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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