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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壳式重整与合并破产清算的融合与创新——瑞桓系八公司合并重整案剖析与分享(上)|新高的观点
随着最后一笔重要资产的处置完成,经历了5年之久的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等八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破产清算案件终于可以划上句号了。笔者作为案件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之一,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处理。回顾五年多的案件处理经历,笔者认为即使放在今天,这个案件所运用的集中管辖、保壳重整与反向出售式重整、资债剥离与合并破产清算、公开招募与协商谈判处置民营医院股权、带租约整体处置商业资产等等多种创新手段仍然具有借鉴价值,值得总结。
一、瑞桓系八公司基本情况
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瑞桓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营业务为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设,拥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淮安市政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为事业单位编制,2004年改制为企业时,瑞桓公司出资收购了该公司。公司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007年以后,因BT项目等承接工程垫资严重,瑞桓公司逐渐陷入民间借贷泥潭。为降低和分散经营风险,瑞桓公司试图拓展其他业务领域,先后自行设立或收购了江苏世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世电公司”)、江苏瑞佳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瑞佳公司”)、江苏悦达盐拖机械楼王有限公司(下称“楼王公司”)、江苏省新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农村公司”),经营农产品生产与销售、新能源开发和机械制造加工业务。江苏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科公司”)、江苏枫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枫太公司”)则是瑞桓公司专为资金运作和对外股权投资而设立的壳公司。(以下合称“瑞桓系八公司”)
上述瑞桓系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建军和王京,瑞桓公司则具有母公司性质。管理人后续审核确定的八家公司合计约25.57亿元债权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2.57亿元,占比约10%;银行金融债权约2.5亿元,占比约9.82%;非银行及个人借款债权(民间借贷)约20.2亿元,占比约78.87%。几乎所有金融和民间借贷债权中,瑞桓系八公司均相互担保,实际控制人亦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者作为主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瑞桓系八公司的资金往来均由实际控制人统一调度和控制。
瑞桓系八公司中唯一未设置过抵押和质押担保且最有价值的资产,是瑞桓公司对泗阳县人民医院拥有的78%的股权。
二、集中管辖分别裁定瑞桓系八公司重整
瑞桓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自2012年10月起停止经营,两位自然人股东刘建军和王京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2014年4月重获自由。因瑞桓公司等关联企业债务主要为民间借贷,实际控制人与各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和担保关系错综复杂,公司出事后爆发了百余起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经省高院协调,由瑞桓公司注册地基层人民法院对瑞桓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民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并在刑事诉讼期间实行暂缓立案、暂缓审理和暂缓执行的“三暂缓”政策,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各企业资产的无序执行,为后续合并重整打下良好基础。
2014年12月1日,经同一债权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鸿中鼎公司”)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了瑞桓公司、瑞科公司、世电公司、枫太公司等四家注册地位于南京的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同时指定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家公司的重整管理人。
基于上述历史背景,管理人在接管瑞桓公司及三家关联企业的同时,对其余四家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但也早已实际停止经营的关联公司的资产和财务资料实施了代管。为统一高效处理瑞桓系八公司的重整案件,彻底解决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和百余起诉讼和执行案件,经省高院批准,2015年4月16日,南京中院又裁定受理了汇鸿中鼎公司对淮安市政公司、瑞佳公司、新农村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受理了印荣祥对楼王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仍指定了同一管理人。四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分布在江苏省淮安市、盐城市和宿迁市泗阳县。
三、保壳重整与合并破产清算的创新融合
(一)保壳重整瑞桓公司
汇鸿中鼎公司系根据债务人的重整意愿向法院递交的重整申请,申请人作为最大债权人本身并没有直接参与重整的意愿,也没有初步重整方案。瑞桓公司两股东则希望通过直接和间接出让瑞桓公司和泗阳县人民医院股权的方式完成重整。管理人接管瑞桓系八公司后,发现瑞桓公司拥有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瑞桓公司自2012年10月处于停业状态后没有及时申报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许可证的年检工作。2014年11月,在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大建设”)的鼎力帮助下,经过重新申请和整改,补办了2014年度的资质证书年检,并重新领取了安全许可证书,并由东大建设受托代管和维护。但2015年6月底前,瑞桓公司如未通过新的资质年检,仍将面临证书失效的风险,时间很紧迫。
1. 确定“分离与保壳”相结合的重整原则
鉴于管理人接管时,瑞桓公司除几名留守人员外,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已解除,公司已不具备恢复经营的能力。因此,管理人首先考虑采用托管方式,先设法恢复瑞桓公司的经营,获取一定的经营业绩,再设法通过2015年6月的资质年检,保住企业的未来重整价值。期间,东大建设和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均向管理人表达了愿意先行托管瑞桓公司,再参与重整的意愿。管理人及时向法院汇报了托管思路和初步方案,并与部分业内债权人进行了深入交流。经反复讨论,管理人认为,以托管方式恢复企业经营虽然对维护企业资质和声誉有利,但是,鉴于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周期长、结算困难的特点,重整后,新的投资主体与托管方的责权利划分与切割比较复杂,难以操作,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经反复论证决定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直接招募重整投资人,先将公司股权有偿让渡给重整方,获得一部分偿债资金,同时,再将瑞桓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剥离至其他关联公司,由管理人负责慢慢清理。
2. 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015年4月起,管理人按照“先行分离、保壳重整、再行清理、合并清偿”的重整原则和思路,分组召开债权人座谈会议,向债权人解释保壳重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取得债权人的支持,并召集债权人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剥离资产和负债、招募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案。管理人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并从相关专业网站中寻找潜在投资主体,有的放矢地向20余家行业内企业寄送招募公告和瑞桓公司简介,此外,还向广大债权人释放招募信息,请求协助推荐意向重整方。信息发布后,管理人陆续收到了10余家公司的信息反馈,表达了参与重整的意愿。
3. 确定竞争性谈判规则
企业资质证书虽具有普遍认可的经济和市场价值,但是与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不同,它并不适合以评估方式确认其价值。因此,管理人确定了不评估、不设置底价,实行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招商原则,即意向重整方通过竞争性谈判,以密封报价和口头报价(如有)方式竞价,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此外,由于东大建设为维护企业资质提供过资金和资源支持,在确立“价高者得”的竞价原则时,还设定了中标者在支付偿债资金的同时,还需额外直接向东大建设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东大建设则配合重整投资人办理资质证书移交手续,保证移交时企业资质处于有效状态的方案。以重整计划批准之日为界,瑞桓公司重整前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仍然由管理人负责清理,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所处置的资产收入中列支;重整后的经营及债权债务则由重整投资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4. 竞争性谈判确定重整投资人
2015年4月19日,管理人再次召集债权人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通过了竞争性谈判公告及重整投资协议书。当日,管理人向已明确表达重整意向的投资人寄送了竞争性谈判公告及重整投资协议书。截止到2015年4月24日17:00止,管理人收到了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强荣控股”)、东大建设等六家公司支付的保证金。
2015年4月25日,在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下,管理人召开了竞争性谈判会议。各家意向投资人根据管理人制定的竞争性谈判规则,进行了多轮竞价。经过35轮报价,最终强荣控股以承担4500万元偿债资金的方式取得了重整投资人资格,当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书》,并根据该协议约定预付了30%的偿债资金。
5. 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与批准
瑞桓公司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瑞桓公司重整投资人同意以瑞桓公司批准日之前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用于清偿瑞桓公司批准日之前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并额外支付4500万元偿债资金用于清偿瑞桓公司重整债务。
(2)瑞桓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投资人依约向管理人支付偿债资金后,瑞桓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投资人名下。瑞桓公司重整后,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续。
(3)瑞桓公司重整债务移转至枫太公司托管,瑞桓公司重整财产的收益、变价所得价款以及投资人支付的4500万元偿债资金将通过枫太公司破产程序对瑞桓公司重整债务予以清偿。
(4)瑞桓公司重整财产的收益、变价所得价款以及投资人支付的4500万元偿债资金全部分配完毕之后,瑞桓公司重整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批准日之后的瑞桓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2015年4月30日,瑞桓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分组表决,高票通过了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5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至此,《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书》正式生效。强荣控股依法取得了重整投资人资格,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总金额60%的偿债资金。法院则以协助执行方式为强荣控股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保壳重整淮安市政公司
受瑞桓公司影响,淮安市政公司自2012年10月以后也基本处于停业状态,除少数管理人员留守外,50余名改制老员工处于待岗状态。管理人接管前,在当地住建局主管部门的帮助下,经过留守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不懈努力,淮安市政公司通过了2014年度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年检,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检验,保住了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但同样地,如2015年6月底前公司未通过新的资质年检,仍将面临证书失效的风险。
虽然管理人2015年初就代管了淮安市政公司,但2015年4月16日法院才正式裁定受理淮安市政公司重整案件,时间更加紧迫。管理人在报经法院同意后,决定先对瑞桓公司进行重整,再参照瑞桓公司的运作模式,重整淮安市政公司。
1. 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015年4月初,管理人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瑞桓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时,即同时也发布了招募淮安市政公司重整通知人的告知函。4月29日,管理人再次从相关专业网站中寻找潜在投资主体,有的放矢地向20余家行业内企业寄送招募公告和淮安市政公司简介,此外,还向广大债权人发送招募信息,请求协助推荐意向重整方。2015年5月8日,管理人专程赴淮安分别召开职工和债权人座谈会,向职工和债权人宣传和解释保壳重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取得职工和债权人的支持和理解。
2. 确定竞争性谈判规则
管理人以瑞桓公司竞争性谈判的模式为参照,结合淮安市政公司的特点确定竞争性谈判原则和条件,并起草了竞争性谈判公告及重整投资协议书。鉴于淮安市政公司原系改制企业,大部分在册员工均来自于改制前企业,工龄较长,且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确立“价高者得”的竞价原则时,还特别设定了中标者在支付偿债资金的同时,必须继续维持所有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同时承担150万元拖欠的职工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和罚款的方案。以重整计划批准之日为界,淮安市政公司重整前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仍然由管理人负责清理,费用从所处置的资产收入中列支;重整后的经营及债权债务则由重整投资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3. 竞争性谈判确定重整投资人
2015年5月7日,管理人向已明确表达重整意向投资人寄送了竞争性谈判公告及重整投资协议书。截止到2015年5月16日17:00止,管理人收到了东大建设、邹海雷等五家公司支付的保证金。5月17日,在法院和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的监督下,管理人召开了竞争性谈判会议。各家意向投资人根据管理人制定的竞争性谈判规则,进行了多轮竞价,最终邹海雷以支付1100万元偿债资金,及承担150万元拖欠的职工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和罚款的义务,并承诺继续维持在册的50余名员工劳动关系的方式,成为重整投资人,当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书》,并根据该协议约定预付了30%的偿债资金。
4. 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与批准
淮安市政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淮安市政公司重整投资人同意以淮安市政公司批准日之前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用于清偿淮安市政公司批准日之前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并额外支付1100万元偿债资金用于清偿淮安市政公司重整债务,承担淮安市政公司积欠社会保险机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等全额解缴责任,且确保重整后的淮安市政公司愿意与目前存在劳动关系所有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维持劳动关系。
(2)淮安市政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投资人依约向管理人支付偿债资金后,淮安市政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投资人名下。淮安市政公司重整后,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续。
(3)淮安市政公司重整债务移转至枫太公司托管,淮安市政公司重整财产的收益、变价所得价款以及投资人支付的1100万元偿债资金将通过枫太公司破产程序对淮安市政公司重整债务予以清偿。
(4)凡是在2015年4月16日仍与淮安市政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如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由批准日之后的淮安市政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确定的条件、内容等继续与该部分职工履行,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后若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等情形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批准日之后的淮安市政公司全额承担;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维持劳动关系的,视为主动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关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淮安市政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淮安市政公司重整财产的收益、变价所得价款以及投资人支付的1100万元偿债资金全部分配完毕之后,淮安市政公司重整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批准日之后的淮安市政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2015年5月21日,淮安市政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分组表决,高票通过了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5月25日,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至此,《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书》正式生效。邹海雷依法取得了重整投资人资格,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总金额60%的偿债资金,法院也以协助执行方式为邹海雷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枫太公司等六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瑞桓公司和淮安市政公司保壳重整的最核心内容,是通过重整计划安排,将两家公司重整计划批准日前发生的所有债务全部平移至枫太公司;两家公司除商号和对应资质外的所有资产亦平移至枫太公司;两家公司资产的收益、变价所得价款以及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合计5600万元偿债资金全部分配完毕之后,两家公司重整前的债权人不得再向批准日之后的瑞桓公司和淮安市政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按照“先行分离、保壳重整、再行清理、合并清偿”的重整原则和思路,瑞桓公司和淮安市政公司重整计划批准后,考虑到枫太公司等其他六家关联公司已缺乏有价值的经营业务,缺乏重整条件,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瑞桓系八公司财务混同的专项调查报告,向法院递交了提请终结重整程序、裁定批准枫太公司(含瑞桓公司和淮安市政公司剥离的资产与负债)等六家关联公司(下称“枫太公司等六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书。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上述六家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分别宣告六家公司破产。鉴于枫太系六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南京中院经听证和审查后于2016年12月22日裁定枫太公司等六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2016年12月28日,管理人召开了枫太公司等六公司合并债权人会议,重新选举和确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及其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了合并后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保壳重整与合并破产清算的有机融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划分重整的类型和模式,但从其重整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看,重整模式应是企业存续式重整,即投资人通过出资人股权让渡或增资方式参与企业重整,获得企业财产与经营权并按重整计划批准的顺序和比例清偿债务,剩余债务豁免不再清偿。借鉴于国外的破产法实践经验,学界将重整模式划分为存续式重整和出售式重整,进而又从出售式重整中延伸出“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学界对出售式重整的定义概括为,指债务人将其仍具有活力和价值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第三方,使之在新企业中能够继续经营并实现效益,而债务人以资产转让所得对价以及企业未转让遗留财产的清算所得清偿债权人的一种重整模式,其核心在于债务人的营业事业因出售而得以存续,但债务人经清算后注销,主体资格不复存在。而所谓“反向出售式”重整,则是指将债务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保留下来,投资人以受让股权方式获得企业,而其余部分资产和债务都剥离至债务人的关联第三方,由债务人(实际为管理人)负责处置的重整模式。存续式重整与反向出售式重整的共同点在于重整后债务人企业主体资格均保留,主营业务继续存续;但最大的区别在于,存续式重整中,重整投资人对重整前企业的遗漏债务和或有债务仍有清偿责任,而反向出售式重整的投资人仅获得了部分出售资产,对企业重整前的其他资产和债务不承担处置和清偿责任。
瑞桓公司和淮安市政公司的保壳重整,可归类于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投资人获得了有价值的壳资源,两公司名下的实物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所有对外负债均被剥离至枫太公司,由管理人负责统一处置,投资人及重整后的企业对重整计划批准前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设计重整计划时,原打算设立一个新的壳公司来平移瑞桓公司和淮安市政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但是考虑到瑞桓公司系民营企业,既不能再利用原实际控制人名义设立新公司,也不适合以管理人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设立公司,拘于股东身份的缺位,管理人放弃了新设公司平移资产的思路。
管理人基于三方面考虑选择将两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剥离至枫太公司,首先,枫太公司系瑞桓公司为对外股权投资而设立,公司本身没有实物资产,除两笔保证担保债务外,没有其他债权债务,是一个比较干净的壳公司,并且枫太公司本身也已被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可以与其他关联公司一并处置。其次,经过财务审计和尽职调查,管理人已经确认瑞桓系八公司受实际控制人统一控制,各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符合合并重整/破产清算的条件,平移至枫太公司后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将由管理人统一处置。最后,所谓的资产与债务的剥离或者平移,并不是实质上的资产出售和债权债务的转让行为,而是重整计划中特殊的协议安排,重整企业与枫太公司之间既不发生资产过户行为,也不产生交易税费负担。
总结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适于采用出售式重整模式的企业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拥有优质资产,将其整体打包出售可以迅速产生效益的企业;另一种是企业规模大,资产结构复杂,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优质资产先行剥离整体出售,既有利于原企业主营业务的延续,也有利于投资人获得市场资源和渠道,又有利于原企业解决职工安置和人才流失问题。总之,出售式重整/反向出售式重整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债权人而言,可实现资产价值和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对投资人而言,可有效利用壳资源或营业事业迅速产生效益,而在重整计划中剥离资债,则可完美隔离原企业的债务风险;对职工而言,则可以获得妥善安置和重新就业的机会。这是一个多赢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