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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残联组织和律师行业合作 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新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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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联组织是国家法律确认、政府批准设立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具有“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益法律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专业作用。深化残联组织和律师行业的合作,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一、共同强化法治理论研究

  残疾人法治理论研究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基础和理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一样,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更加突出也更为具体。残疾人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用新思想新理论新理念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加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法治理念, 坚持立法先行,用法治理念推动残疾人保障事业从福利模式向社会模式、权利模式转变;用法治方式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健康、高质量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残疾人法治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援助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备,法治宣传和普及机制更加高效,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营造了有利的法治环境。但在经济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中,仍面临诸多挑战。残联组织的功能定位还需清晰明确;残疾人权益法律体系还需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规范的社会适应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规范的执行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同时残疾人政策惠及面较窄、服务措施粗放、保障水平较低,与残疾人需求、残疾人工作之间不匹配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亟需我们用前瞻性视角和务实的态度加强理论研究,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加强残疾人法治理论研究,要从进一步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为重要支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深入研究与之相配套的有效实施和监督保障体系;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视角,重新审视市场、社会和政府三方面之间的关系,清晰而准确地界定残联组织的功能定位,推动残联组织的发展与完善,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治理能力的提升;要根据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建设“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要求,深入分析研究不同阶段和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以及残疾人的制度保障和服务供给的需求,推动进一步制定精准性惠残政策,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每一位残疾人;要精准贴近残疾人群体的身心特点和法治需求,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研究不断提升残疾人法治宣传实效,完善残疾人权益协同司法保护和公益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增强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服残助残意识,探索建立残疾人维权公益诉讼机制,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整合凝聚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推动全社会形成爱护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走入新时代、走向现代化。

  二、共同推动治理能力提升

  残联组织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残联组织同样面临着治理能力提升的重大现实问题。残联组织作为社会协商的主体和社会管理的主体,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群众性、服务性和行政性特征,承载着团结和代表全体残疾人的政治功能、管理和协调的行政功能以及服务和供给的社会功能。残联组织通过政府的赋权而获得相应的治理权限。但在履职的过程中,一些残联组织往往更偏重于政治功能和行政性功能的发挥,无论在思维认知还是在行为惯性上,弱化了社会服务功能和职责,致使残联组织在残疾人群体中影响力不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工作协调能力不足、残疾人事业发展质量不高,有待于清晰而准确地定位残联组织的功能,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动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良好的治理局面取决于各个社会要素之间自发性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取决于政府与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现代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客观需求为导向,努力实现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社会环境下,公共管理者在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当以服务属性为基础,加强和深化政治角色功能及行政管理功能的发挥,实现多重主体间、多种属性的良性互动。残联组织应当紧紧把握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实际需求、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化发展趋势,紧紧围绕残疾人“自身发展”“生活保障”“精神生活”“权利维护”和“社会地位”等诉求,强化残联组织自主治理、协作治理、协同治理、合作治理和公民的核心作用, 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完善生活保障和精准服务。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残联组织有着把握残疾人群众思想政治状况、群体心理动态、价值取向情况和美好生活需求精准度高的优势。律师具有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善于沟通、协调、平衡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矛盾和完善治理规范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加强双方合作,有利于推动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体系”要求。双方应当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认识现有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与残疾人需求之间的差距,推进制度创新,通过完善制度实现赋权和增能,进一步健全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制度和机制,推动不断完善与残疾人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进一步健全促进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的制度和机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监管,推动残疾人有更多的机会与普通人一起上学、一块儿工作、一同参与社会生活和文化活动;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和机制,推动建立完整配套的用社会力量保障解决残疾人相对贫困问题的制度;进一步健全残疾人自身能力提升的制度和机制,推动创造社会各方重视发挥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主体作用,为残疾人提升综合素质和全面能力创造更好的条件、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为加快构建功能完备、服务突出的残疾人工作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政策体系,让残疾人更有尊严更有价值的生活,为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提供强有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共同凝聚服务保障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强调,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份内的责任,各项建设事业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优惠、更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2017年11月2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通[2017]110号),提出“到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覆盖所有残疾人,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所有残疾人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2018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法发 [2018]15号),就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提出了22条意见。残联组织和律师行业应当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树立以残疾人为本、共建共享、精准服务、均等服务、便捷高效和制度化、市场化、专业化理念,坚持以满足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建设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建立程序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托底补短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残联组织和律师行业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工作协同,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效能。残联组织应当加强与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密切联系,介绍残疾人事业进展和残疾人状况,提供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协助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并对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优势,健全服务网络,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领域,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在线咨询解答、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服务投诉等服务,努力为残疾人就学、就业、医疗、保险、救助、托养照料、康复、灾害及事故致残鉴定和监护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促进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残联组织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动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援保障、激励公益”的残疾人权益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双方还应当共同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服残助残、残疾预防及康复的意识与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爱护残疾人的良好氛围。设计制作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法律教育产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残疾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引导广大残疾人依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