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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之行刑边界|新高的观点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下称“新冠肺炎”)的全球蔓延,中国疫情逐渐好转,越来越多的华人、华侨、留学生等人员返回祖国。有媒体报道称,在郑州保持19天0增长记录的情况下,出现了被称为“毒王”的郭某鹏,其从意大利返回郑州后瞒报、隐瞒信息,近日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强制措施。其间,还相继出现了“美国回国黎女士”“澳籍跑步女”“拒不隔离的重庆机场女”等谎报瞒报行为,严重阻扰疫情防控工作,且给疫情逐渐好转的中国带来极大风险。
虽然我们不反对同胞回国,但是相关人员回国的同时应当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按照疫情防控地的要求自主上报健康信息,自主隔离或者按照要求集中隔离。但仍避免不了些许回国人员故意隐瞒信息,谎报出入境等行为,这给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带来极大挑战。鉴于此,为落实当前中国“严防输入”的疫情防控任务,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当前来之不易的公共卫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五部门《意见》”),为依法治疫,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罪名提供了法治保障。
但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正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二)(下称“答记者问”)中就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区别以及新冠肺炎是否属于检疫传染病等问题作了详细解读。然而,问题在于,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前提是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此时,如何做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刑衔接,则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另一重点。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性质
《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社会管理秩序并不仅仅依靠刑事法维护,其中主要是行政法规范治理,同样,适用本罪的前提之一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因此本罪是违反行政法规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属于法定犯。而何谓“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关乎本罪的行刑衔接问题。
所谓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各种检疫措施的行为。那么,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法规都有哪些?其中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了“国境卫生检疫”内容的行政法律、部门规章等,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等法律规范。若违反上述行政法规范中的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应按照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刑。这意味着“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所包含的行政法规范是广义上而言的。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方式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暂未查到有关本罪的刑事案例。
此次五部门《意见》明确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行为方式,主要是: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上述行为方式明确了本次涉疫情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之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拒绝检疫”“逃避检疫”“瞒报、谎报疫情”三种类型,行为人妨害检疫的行为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中,检疫传染病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传染病类型。在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且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因而,单位或者个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刑界分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属于行政犯罪,其中行刑边界问题的厘清尤为重要,关乎罪与非罪的适用。
首先,应明确行政法规范中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0条规定了两种行为,一是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是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则细化了上述规定,主要有:
1.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3.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4.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5.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6.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7.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8.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9.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10.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11.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违反上述行为的,对单位或个人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或警告。
上述行为方式与五部门《意见》中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同质性,都是“拒绝执行”“逃避检疫”等行为,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表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首先应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才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其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刑区分主要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是否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一种实害犯,而“引起检疫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一种具体危险犯,表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区分行为人造成的不同行为后果,应明确造成不同后果的入罪条件。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实害犯,实害犯也是一种结果犯,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而言,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造成他人感染新冠肺炎的结果,行为人拒绝履行国境卫生检疫的要求与造成他人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当然需要依照本罪处理。这一点,也得到了“两高”司法专家的确认,两高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传播的对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接触人员。
重点在于“有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有传播严重危险,指的是具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现实可能性,但尚未实际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应属于具体危险犯。“有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造成传播是一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件,其认定可以委诸于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两高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也提出了“综合考量原则”,即“实践中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特定防护措施,被诊断为染疫嫌疑人的人数及范围,被采取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的人数及范围等,作出妥当认定。”比如,行为人(患病或疑似)在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其检疫时,拒绝检疫,并逃离检疫现场,在逃离途中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给他人造成感染的严重风险,应当认定为有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考量的重点仍应回到是否侵犯法益这一适用刑法的根本点上来,围绕是否值得刑罚性展开。
因此,即使行为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规定,但既未造成他人感染新冠肺炎,也未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危险,则不宜按照刑法处罚,而须按照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相关行政规范处罚。当然,单位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认定思路也应遵照上述路径作出判断。五部门《意见》也明确了这一点,即“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后,要注意妨害国境卫生检疫中伴随的暴力、威胁等行为所导致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其中可能出现推搡、殴打检疫机关工作人员,此时,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当行为人拒绝检疫、继而推搡、殴打检疫机关工作人员的,未构成犯罪的,此时的殴打、推搡等行为是一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等行政法规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
当殴打、推搡等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提出,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执行疫情检疫工作的检疫机关工作人员也是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当然,即使没有上述司法解释,检疫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是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只不过因本次疫情委托了某些人员行使检疫职权,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这意味着受检疫机关委托从事国境卫生检疫的工作人员也可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暴力、威胁”手段的认定,为了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应作广义理解,即其方法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间接暴力,既有对人的暴力,也有对物的暴力。当暴力、威胁方法造成检疫人员轻伤以上后果时,则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总之,在认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时,应注意行为人行为手段、方式,若其暴力、威胁手段呈递增的,则处罚力度也应相应加强。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较少适用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启用”,能及时发挥刑法治理的优势与规制机能。但本罪在新冠肺炎期间被“启用”,并不代表可以滥用。须严格按照五部门《意见》严格做好行刑衔接,依据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所造成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行为后果划定本罪的行刑边界,从而正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每一位普通大众都是新冠肺炎的“受害者”,不能再因为错误适用《刑法》而失去自由,成为“二次受害人”。
你若回国 做好检疫隔离 便是“晴天”
若拒绝检疫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等罪等着你
本文作者
陈佳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刑事控告。
陈佳律师专业于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从事法律工作超过十五年,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陈佳律师作为辩护人成功处理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牧羊集团系列纠纷核心案件“许荣华假冒注册商标案”、“620南京宝马肇事案”、“第九十三号红通人员任标骗取金融凭证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参与了国内首起“资管计划投资顾问诈骗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