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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下的担保签章效力|新高的观点
引言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适用后,对于合同中担保签章效力问题,尤其是九民纪要“第17-20条公司担保”和“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都涉及到签章效力,但对于签章效力的法律结果却不相同,比如未经授权的普通员工在担保协议上加盖真实公司公章,在九民纪要适用下担保协议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为何,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根据承办的相关案件经验进行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适用后,对于合同中担保签章效力问题,尤其是九民纪要“第17-20条公司担保”和“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都涉及到签章,比如未经授权的普通员工在担保协议上加盖真实公司公章,在九民纪要适用下担保协议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为何,以及举证责任怎么划分,都可能存在争议。
二、法律规定
《九民纪要》第17条【违反《公司法》第16 条构成越权代表】;
《九民纪要》第18条【善意的认定】;
《九民纪要》第20条【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
《九民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民法总则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总则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探讨
1、对于担保合同,九民纪要“第41条”实质是审查的担保协议的成立。根据对九民纪要上述规定以及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的梳理,笔者认为九民纪要“第17-20条公司担保”和“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解决担保合同中担保协议成立的问题,担保人是否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即使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加盖的是假章,但根据九民纪要“认人不认章”的规定,其担保合意就已经形成,担保协议就已成立。
2、对于担保合同,九民纪要“第17-20条”实质是审查的担保协议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应根据九民纪要“第17-20条公司担保”审查合同效力,其中九民纪要仅列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及善恶意问题,但根据“举轻以明重”民法内在逻辑,对于被民法总则通过法定授权方式明确,以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内部决议的授权,那么对于授权代表则更需要审查是否经过内部决议以及善意与否的问题。此时涉及的是担保协议有效无效的问题。
综上,对于担保协议而言,九民纪要第41条解决的时候担保协议的成立问题,担保协议成立进而审查担保协议效力问题,担保协议不成立则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根据民法总则或担保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九民纪要“第17-20条公司担保”解决的是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即实质上九民纪要为担保协议的生效额外增加“内部决议”的一个生效要件,担保协议有效则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协议无效则担保人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不超过1/2的过错责任。
四、实践问题分析
就可能发生的几种实践问题举例而言:
1、对于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协议签字并盖章,未经公司内部决议。
法定代表人为法定授权的公司代表,无需公司再次授权,因此其在担保协议上盖章,担保协议成立;未经公司内部决议为越权代表,担保人承担担保无效的担保责任;
2、对于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协议签字并但盖的假章,未经公司内部决议。
法定代表人为法定授权的公司代表,无需公司再次授权,因此其在担保协议上盖章,担保协议即成立,而不考虑章的真假;未经公司内部决议为越权代表,担保人承担担保无效的担保责任;
3、对于实际控制人让员工拿着授权委托书签署担保协议,未经公司内部决议。因员工持有授权委托书,根据合同法第32条和九民纪要第41条的规定,担保协议成立,此时应考虑担保协议效力上走,有内部决议担保协议有效,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无内部决议担保协议无效,担保人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4、对于员工伪造授权委托书并在担保协议中盖真章。员工伪造授权委托书,除表见代理外,担保协议不成立,此时为无权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由无权代理人即该员工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
5、对于有授权委托书的员工在担保协议中盖假章。员工有授权委托书,担保协议成立,此时往担保协议效力上走,有内部决议担保协议有效,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无内部决议担保协议无效,担保人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不超过1/2的过错责任。
五、实践案例梳理
经梳理九民纪要生效后的部分关于担保案例,主要集中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况,
六、法律建议
鉴于九民纪要对于公司提供担保作出重大改变,对债权人及担保人建议签订担保协议注意一下要点:
(一)对于债权人建议:
1、如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盖章,建议债权人要求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担保人公司章程中担保条款页和内部决议作为附件;
2、如为授权代表盖章,则需要授权代表签字,授权委托书、担保人公司章程中担保条款页和内部决议作为附件。
3、尽量避免不能出具授权的员工签字,或没有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字的情况。
(二)对于担保人建议:
如倾向避免担保责任,则可以考虑修改公司章程,比如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不对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全部股东一致同意”。该种情况下尽管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人盖章,甚至提交了部分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也会被认定为担保行为无效。
本文作者 杨京云律师
杨京云律师,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杨京云律师擅长于金融商事诉讼及金融刑事辩护业务。
曾办理过多起重大民商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业务,曾办理过多家境内证券发行与上市、资产证券化项、股权激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