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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观点|小区人防地下室是否有独立物权?归谁所有
近年来,大多数新建小区都按照法律的规定建设了人防工程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而关于人防地下室的所有权产生的争议很大,各地法院也有不同判决。为此,笔者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供各位参考。
一、小区人防地下室属于独立的不动产
人民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同时还具有在紧急时刻储存粮食淡水的作用。
1.人防地下室具有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
《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对人防地下室在具体的设计、施工等方面与其他建筑物有明确区分,并且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单独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因此,人防地下室虽然经审批可以部分改造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但是规划属于特定用途的建筑物,依法具有建筑物所有权。
2.人防地下室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人防地下室在规划上属于特定用途的建筑物,具有建筑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登记的客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上海市、广东省等地规定可以办理民防工程所有权登记。
因此,笔者认为,小区人防地下室作为独立的建筑物所有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从法律层面上是没有争议的。
二、人防地下室所有权归属
《民法典》第246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面所有。《国防法》第40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支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国防法》和《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因此,笔者认为,建设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投资建设人防地下室后,根据房地产管理规定,依法取得人防地下室的所有权,平时享有管理和收益权,战时交由国家使用,依法不属于人防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