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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础设施“拆站赔补” 法律问题解答(上篇)
前言
虽然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均制定了有关文件保护通信基础设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或精神传达不到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就设施保护依旧面临许多难题,基站、铁塔的拆站赔补问题是重中之重。因而,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单位面临的“是否应当拆站”、“拆站能否获得补偿”以及“补偿标准是什么”等系列问题为当务之急。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上述问题尝试解答,供各方参考。
一、什么是“拆站赔补”?
本文主要讨论通信基础设施如铁塔、基站等因市政规划调整、出租人违约、权利人主张权利、租赁合同到期等原因导致的拆除、搬迁而引发的赔偿或补偿问题。
二、导致通信基础设施迁移的原因有哪些?
常见的原因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市政规划调整,即征地拆迁;第二类是出租人违约,因目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是基于场地租赁合同而架设铁塔、基站等设备设施,因而出租人在合同期内会以场地安排调整、电磁辐射污染等理由要求设施迁移;第三类是实际权属人主张权利,主要针对于管理人、街道办、村委会签订的场租合同,小区业主、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导致设备设施迁移;第四类是场地租赁合同到期,要求拆站。
三、租赁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遇到征地拆迁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8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第19条,因公路、铁路、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等建设,确需搬迁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在支付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搬迁。另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多部法规、规章对此予以规定。因此,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有权主张赔偿,基站、铁塔在赔偿后迁移。
四、如果拆迁部门将通信基础设施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函件通知建设单位拆除,该如何应对?
(1)基站应否取得合法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4条、65条、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9号)第2条内容可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工作文件规定,基站应当申领建设、规划手续,建设规划手续可集中、简化办理。
(2)没有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通信基础设施行政机关有无权力强拆?
根据查询的案例,法院认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根据(2020)苏06民终2506号、(2019)辽09民再8号、(2019)粤01民终23338号判决书,法院一般认为违法建筑的确认及处置不是人民法院职能范围,应当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对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是有拆除的实体权利。
(3)行政强制拆除的合法程序是什么?仅函件通知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且相关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均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应当首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当事人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强制拆除,而且相关的文书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当事人。合法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给予一定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给予一定期限。
2.告知当事人权利: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记录和复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4.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资产清点:针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还应当做好被拆资产清点工作。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强拆行为,受害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2020)豫03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通信基础设施单位起诉当地行政部门)中,法院确认行政单位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五、拆迁部门认为楼顶站(抱杆式基站)不属于房屋附属物而对基站迁移不予补偿是否合理?
“附属物”是从物的主从关系角度对物进行的分类。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而从物是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又称附属物。对于以抱杆形式搭建的基站,拆迁部门倾向于将此类认定为与顶楼业主自行建造的晾衣架类似,一般不予补偿。本文认为,楼面抱杆基站并非房屋附属物,房屋的功能是居住,而通信基站的功能是提供通信网络,通信基站并不是针对住房发挥辅助功能,它所提供的通信网络也并非针对某一房屋或住户,因此,铁塔或通信基站并非房屋的附属物。
基于现行《民法典》物权编中对物权的分类和学界理论,本文倾向于将铁塔及通信基站认定为房屋的临时性组成部分,是根据一项合法的权利而临时性地附着在整体上的物,可视为附着物。承租人在他人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就是典型的附着物。参考(2019)沪02民终1049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系争建筑系天林公司搭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系争建筑具有使用价值亦不可辩驳,故天林公司对于系争建筑当然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在基站有合法手续前提下,楼面抱杆的所有权人应对该临时性附着物享有一定的权利。基站建造行为是以合法承租权为基础,承租人对租赁物存在“期待利益”,如因拆迁造成原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将产生搬迁、复建、和经营中断等系列问题。因而,即便是楼顶抱杆基站,其虽不是房屋附属物,但是基于合法权利而临时性地附着在整体上的物,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主张拆站赔补费用是基站权属人的合法权利。
六、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出租人还是向拆迁部门主张拆迁补偿款?
(2020)冀0502民初762号与(2010)浙绍民终字1066号民事判决书可为铁塔、基站拆迁补偿款的争取提供一定参考。上述两案例承租人在出租地块中建造了房屋、棚户等临时建筑,对此,法院认定“出租人房屋被征用,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和场地的使用权丧失,拆迁补偿款应按照受损的情况和投资情况及评估情况分配。”“出租人在其承包地块上建造了临时建筑。现涉案土地被征,上诉人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上诉人依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上诉人追索其所建临时建筑之补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所以法院观点认为,承租人建造的临时设施,可以获得补偿款,且所获补偿款应当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1)如租赁合同是与管理人签署,因管理人不是房屋或地块的实际权属人,而征地补偿主要针对的是实际权属人,因此应当尽早与征收拆迁部门联系洽谈拆站赔补。
(2)如租赁合同是与实际权属人签订,则看合同约定,有约定应当获得赔偿的,可直接向出租人主张。如无约定,则根据《电信条例》第48条、《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第19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12、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文件直接与征地拆迁部门沟通商谈;如征地拆迁部门已经将所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了业主,则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手段追索。
七、如果拆迁部门将通信基础设施迁移补偿款支付给了房屋/场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如何用法律手段追回?
参照(2020)冀0502民初762号案件,承租人可诉讼追索费用。该案中,法院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对租赁场地所做支出、拆迁部门对建造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评估价值、上述款项确由拆迁方转交给了出租人等事实,判决补偿承租人损失。因此,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收集《租赁合同》、建站手续、《拆迁赔偿协议》、《拆迁赔偿协议》附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评估价值明细表(是否包含铁塔、基站等资产赔补费用)、上述款项支付给出租方的打款流水等证据材料。
本文是对通信基础设施拆站赔补问题的一个探索和尝试,谨代表本团队观点,不能视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律师提出的建议。转载本公众号任何内容,请私信联系授权;经授权的,请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公众号“法观新基建”及具体文章作者姓名。如您就本议题有进一步交流探讨之意愿,欢迎私信留言。
法律法规摘录
1.《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民法典》第733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8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第19条,因公路、铁路、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等建设,确需搬迁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在支付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搬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且相关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均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