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在耗时近三个月的精心准备和焦急等待中,我终于集齐了实习律师的全部申请材料,顺利取得了实习律师证,由此正式开始了我心仪已久的诉讼律师生涯。虽然实习律师不能独立以律师名义承办法律业务,但是当我的名字出现在委托代理合同、庭审笔录以及各种裁判文书之上时,还是使我激动不已,甚至可以说是兴奋之心久久难以平复,或许这就是初心启程的魅力吧。
入职新高的伊始,我便时常在思考一个什么样的青年律师堪称合格?后来,在指导老师的带领和自己实践、反思及摸索下,我渐渐在日常工作中开始追求一项工作目标——“文经我手无差错,事交我办请放心”,注意锤炼一种执业素养——“专业、规范、精准、高效”,并且以此两项要求作为自己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标杆。即使我心中清楚眼下的自己仍然无法完全满足这两项要求,可执业标杆的意义本身便在于“虽不能至,然心乡往之,景行行止”,需要我们做的就是星夜兼程,虽坎坷跌撞,但仍奋勇前行。
白驹过隙,在新高的的一年实习时光转瞬即逝。回顾这短短的一年多时光,所经所历,所见所得,新高的初级律师的成长之路着实丰富多彩,令人回味无穷——不仅有初拿实习证的激动、接待当事人的紧张、面对法律问题的无措、出庭前的忐忑不安,亦有解决问题后的满足,诉请得到支持后的激动以及得到当事人肯定时的成就感。这一切都还历历在目,均是我整个实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宝贵经历。在这一年的实习期间,在指导律师的言传身教和周围同事的热心帮助下,更多的是在对律师实务的耳濡目染之中,我逐渐感受到了律师工作的魅力、价值和前景,并且在此过程中收获了一系列的“心传”,姑妄言之,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打造法律功底毫无捷径可言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在成为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的道路上,没有任何捷径可言。大到自己参与承办的每一个诉讼案件,中到自己独立起草的每一份法律意见书的初稿,小到修改的每一份合同文本,都需要自己一步一个脚印地踏实去做。而一年的经历告诉我,这三百多天走过的每一步路都算数,“every step really counts”,需要我们做的就是坚持不懈、守定初心地走下去。
以律师的常见业务——合同审阅及修改为例,在修改了数百份合同文本之后,我对合同修改的思路和技巧才算得窥门径。具体而言,我认为,合同修改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步,识别法律关系,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二步,签约主体尽调,分析主体性质,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同时判断履约能力和资产信用;第三步,研判商业模式,评估潜在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第四步,梳理必备条款,确定是否缺失,研判是否合法合理;第五步,释明合同风险,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提醒当事人重点关注,妥善评估是否接受。此外,合同修改还应注意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其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签约地位和议价能力,最大程度地保证其合法权益实现;其二,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约定,结合合同双方地位予以适当平衡;其三,化解自身执业风险:强调规范操作,对相关签约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履行充分的提示、告知义务。
二、诉讼是法理和情理的双重博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似乎这句宣言式的法律适用规则早早已经内化于每一位法律共同体成员的血脉之中,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员适用法律时不可逾越之金科玉律。但从事民商事诉讼实务以来,我不止一次地感受到,法律适用不是冷冰冰的形式逻辑的推演,也不是僵硬刻板的法律准绳裁量和事实证据采纳,而是常常体现适用者的温情和操守,有其内在价值平衡的“活的灵魂”。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想要借规范来规整特定生活领域的立法者,他通常受规整的企图、正义或合目的性考量的指引,他们最终又以评价为基础。这对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而言亦是如此。因为脱离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在个案中每一位承办法官都不是冰冷的裁判机器,而是有血有肉、有价值判断和内心考量的鲜活个体,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证据材料的采纳终究无法脱离其内心对情理的坚守。换言之,人民群众常说的朴素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同理之心,对法官而言也并无二致。因此,在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均处于劣势的诉讼案件中,诉讼律师不妨尝试以情理与法理融合来打动法官,有时甚至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诉讼效果。
以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按照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在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交付企业承包经营管理权的主合同义务后,我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承包经营费用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20%的迟延履行利率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上看,20%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没有显著高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保护上限,是否需要调低皆在法官的“可与不可”之间,但是我们选择从情理出发,通过向法官重点陈述“我方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着实有限(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参考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呈现不断走低的趋势、我方付款义务人为自然人(其资金偿付能力有限)以及我方承包经营案涉企业的利润有限”等等情理因素,最终顺利打动了主审法官,成功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调低至10%,从而有效地为我方当事人减少了损失。这便是我说的诉讼是法理和情理的双重博弈,任何一个博弈点,都可以成为我们在诉讼案件中请求和抗辩的有力武器。
三、法律演绎不能脱离商业逻辑
从司法实践来看,商事争议解决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商事交易,也服务于商事交易本身,其最终目的在于化解商事风险和解决商事争议。因此,诉讼律师在演绎法律、分析问题时,不能脱离商业逻辑而空谈法律适用,否则便陷入“法律机械主义”的陷阱之中。那么何为商业逻辑?商业逻辑是企业、商人通过一连串的商业运作来达到营利目的的客观规律、思维方法,其出发点是营利即获取利润,其具体表现为各式各样的商业行为。因此,在个案中认定具体的商业行为类型,不能仅仅以双方达成的协议文本的字面意思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配各自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从商业逻辑出发,根据双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实践、具体履行行为以及缔约背景等各方面信息综合判断案涉争议的商业行为类型,从而探究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法律适用的能动性。
比如,在本人参与承办的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如何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理论投射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争议法律关系,从而建立通道论证投资行为无效,应按借贷的相关规则处理,从而突破所谓的“投资行为”中约定的高昂的投资回报比例。这就需要我们着重从商业逻辑和交易习惯出发论证投资和借贷的区别,从而准确探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而言,从商业逻辑出发,投资行为和借贷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且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所谓的“投资人”的收益可确定为某一数额,且该收益不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相挂钩,则具有明显的债权融资特征,不能再简单按照投资行为进行处理,相应地,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高昂的投资回报比例便丧失了适用的前提和基础。
四、掌握法律思维比获取法律知识更重要
入职之初,我的指导律师宋辉律师、姜茜律师便多次不约而同地向我强调青年律师掌握法律思维之重要性。法律思维并非是纯粹的法律知识,而在于法律条文运用和理解的方式、方法。就民商事诉讼律师而言,尤其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律思维便是请求权基础法律思维。在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这种思维的典型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决实务难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的,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而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务案件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务问题的解决,就在于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因此,请求权基础思维是每一个青年律师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结合本人承办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切身经历,审判活动的基本过程可以概括表达如下:选择并固定诉讼请求→确定权利或识别法律关系→寻找法律规范→梳理案件事实→在规范与事实间建立应用通道→形成判决书。在这个过程中,请求权基础思维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甚至可以说,请求权和与之对应的抗辩权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在纠纷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间建立连接点也必须依赖于请求权基础思维进行主张或者抗辩。
以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为例,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A公司采购员甲在职期间以其妻子名义成立与该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B公司,并且由B公司向A公司的供应商C公司采购商品对外销售,且所涉产品系甲在职期间与C公司对接采购的同款产品。A公司发现后随即准备提起诉讼维权,向甲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们接受A公司授权委托后,旋即以请求权基础思维进行代理,并且辅助以法理和情理的双重论证,从而强化论证甲的行为的不正当性。具体代理思路如下:首先,梳理并确定请求权基础。针对案涉员工的不当行为,我方的维权手段有两种:其一,基于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权提起违约之诉,相应的规范依据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其二,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侵权之诉,相应的规范依据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换言之,此时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考虑到由于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差异较大,因此,如何选择请求权将对当事人的利益构成决定性影响——选择得当,其权利将受到较好保护;选择不当,不仅可能发生讼累,甚至可能使自己的权利遭到毁灭性的影响,遑论顺利维权。有鉴于此,代理律师必须在分析案件事实、请求权基础以及当事人追求的诉讼目的后权衡利弊作出选择。考虑到如以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即使可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违反保密义务,但基于劳动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对于违约责任条款的限制、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诉讼程序复杂、时效较长等现实问题、违约之诉对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较高以及我方当事人维权的主要目的系惩戒此类不法行为、方便后续员工管理等多重因素,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取得其同意后,我们选择依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在确定请求权基础后,依据相关规范和裁判规则论证侵权行为成立。经寻找法律规范和进行类案检索后,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认定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下:其一,案涉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须从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展开进一步论证;其二,员工侵害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事实,主要是从该员工是否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实际使用案涉信息的行为以及无正当性来源抗辩等角度进行说理;其三,行为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主要以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及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并且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经营秘密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确定赔偿金额。最后,根据以上梳理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梳理案件事实,组织编排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且发表代理意见,力求推导出我方诉讼请求系在纠纷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建立通道的合乎逻辑结果。此外,我们还从案涉员工的行为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有违社会主义职业伦理和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等角度进行情理说服,从而加强法官的自由心证、使其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该案虽然审级不高,但用于示范青年律师应用请求权基础思维办理案件,采取标准化的办案思路处理代理事务,颇为恰当。反观自身,即使此前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比较熟稔,但由于彼时在法律思维尤其在请求权基础法律思维方面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本人在独自面对当事人所作的铺天盖地的陈述意见和提供的大量有关的或无关的材料时常常手足无措。因此,对于青年诉讼律师而言,无论是确定合适的诉讼请求,还是选择适格的诉讼主体,抑或是组织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均需训练并强化自己的请求权基础思维。这是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活的灵魂”。否则,其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法律演绎的过程及结果大概率将是混乱且没有逻辑的,相应地,最终的诉讼结果也难谓圆满。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新高的的这一年,是我从学院派走向实务派的关键一年,也是我从理论学习转向实务操作的重要一载。这一年着实令我切身感受到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之间既不可分割又绝非等同,着实令我感受到独自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种种不足和未来可供进步的空间,同时也着实令我领悟到在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乐趣、价值、成就感以及光明前景。总之,我相信我的律师之路,当是如此——“成长的路上有几程挫折,我惟以汗水浇灌梦想花朵,相信磨难历尽是收获”,惟愿天道酬勤、功不唐捐,每一位青年律师都可以行稳致远!
参考资料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版。
4.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版。
5.高杉峻主编:《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