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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研究院|律师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服务内容——以应收帐款债权为例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律师的法定业务,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相似,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或交易商协会注册与发行,法律意见书是必备文件。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律师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作者基于经办的项目,简要介绍形成本文。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理解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其中,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为便于理解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作者以应收帐款债权(基础资产)为例,图解如下:
(1)若干债权人将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向若干债权人支付债权转让对价。
(2)保理公司将从若干债权人处收集的应收帐款债权打包形成基础资产(需满足合格标准),并转让给专项计划。
(3)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并支付认购资金。
(4)专项计划将从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对价支付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将募集资金交付给债务人(融资人),债务人(融资人)以资产证券化方式形式完成融资。
(5)债务人(融资人)到期归还债务,投资者收回本金和利息。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的优势
对债权人而言,在其提供服务或交付产品后,债务人向其付款需要一定的时间,如债权人想尽快回笼资金,可以将债权折价出售给保理公司。如此,债权人能够达到尽快收回资金的目的,相当于用债权完成融资。
于债务人(融资人)而言,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在不增加公司有息负债的情况下完成融资。债务人(融资人)通过保理公司偿还了即将到期的债务(图解(1)中的对价实际由债务人(融资人)支付),但债务人(融资人)与专项计划约定延长债务到期日,同时付出的资金以募集资金形式收回,延长了债务履行期限。
三、哪些资产可以用来做资产证券化
除应收帐款债权外,按深圳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文件,购房尾款、商业物业抵押贷款(CMBS)、基础设施收费、保障房、物业费、商业物业租金、REITs类及知识产权等均可作为基础资产,用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四、律师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服务内容
1 交易文件的起草、审核
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涉及两次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及保理公司将基础资产(封包的应收帐款债权池)转让给专项计划。针对两次债权转让,律师应负责审核或起草交易文件,包括保理合同、应收帐款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文件、债权转让通知送达至债务人的回执文件及涉及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机构的文件,如资产服务协议、托管协议等。
2 审核基础资产
保理公司转让给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法律关系。律师应对基础资产逐笔核查(基础资产数量较多时,可抽样核查),确保基础资产合法、真实、有效及对价公允。例如,债权人未取得施工资质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因基础交易合同存在无效风险,属于不合格基础资产,不应纳入基础资产范围转让给专项计划。
3 法律意见书
专项计划设立或备案时,律师应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或注册的必备文件之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二) 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三)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五) 风险隔离的效果;
(六) 循环购买(如有)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七)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八) 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