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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研究院|“法律爹”大还是“生物学爹”大?——从热播剧《人世间》看亲子关系确认/否认
央视热播剧《人世间》中骆士宾因亲生子周楠,与周秉昆发生抢夺大战,最终骆士宾意外身死、周秉昆坐牢。我作为律师,在电视剧播出时,曾被反复追问,骆士宾能不能要回周楠?而世界另一侧美国的亲子鉴定节目《The Maury Povich Show》更是在网络上热播、长盛不衰,狗血剧情颠覆了中国人的三观。我作为法律从业者,结合中国社会传统聊一聊关于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纯属个人观点,不是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仅供读者参考。
一、周秉昆“法律爹”和骆士宾“生物学爹”--亲子关系确认
日常生活中大家一般说“妈肯定是亲生的,爹不一定”,除非抱错等极端特殊情况。通过电视剧剧情,我们知道了周楠是郑娟被骆士宾强奸所生,骆士宾是周楠的亲生父亲,也就是“生物学爹”,周秉昆通过出生登记、婚姻关系是周楠的“法律爹”。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矛盾焦点其实就集中在“爹”的身上了。
1. 血缘关系重要到什么程度
根据考古学确认,人类经历了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的过程,“Y染色体一代代传下去,恒久不变”,男人追求血缘真实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法律作为社会规则应当也必须考虑男人捍卫血缘真实的权利。
人类的生存繁衍普遍是通过婚姻家庭制度实现的,现代社会通过法律规定来确定父母子女等亲子法律关系。而现代社会同时存在家庭社会稳定、未成年人保护等价值,法律也不能只考虑血缘问题。两种价值观存在冲突,不管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进行平衡。
因此,产生了“法律爹”和“生物学爹”的区分。
2. “法律爹”优先?
法律作为社会运行的秩序规则,由于涉及抚养、赡养、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等权利义务,不管真实血缘关系如何,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即先考虑“法律爹”是怎么规定的。
从法理上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应当推定为丈夫的孩子,即婚生子女,亲子关系应当予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形成的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也应当予以保护。一种是婚姻关系事后确立的,例如《人世间》中周秉坤自愿在周楠的出生证上登记,后又与郑娟结婚,周秉坤是“法律爹”;另一种是生父生母结婚的,亲子关系也应予确认。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律观念中,把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统称为非婚生子女,但又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否认这种亲子关系,与现实中的婚姻登记制度格格不入。
因此,按照《人世间》剧情发生的时间,我国当时的《婚姻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都没有规定这种“法律爹”和“生物学爹”不同的情况下该怎么办。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周秉昆实实在在的就是周楠的“法律爹”,其身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3. 抛开电视剧剧情的年代不谈,即使依据现行《民法典》,骆士宾从法律上能不能“要回”周楠?
现行《民法典》简单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即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但是如何进行亲子关系确认/否认、什么情况下应当怎么认定,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骆士宾作为周楠的“生物学爹”,如果要确认其与周楠的亲子关系,则首先要对周秉昆与周楠的亲子关系进行否认。
二、亲子关系否认规则的思考
法律尊重科学,不管是不是“隔壁老王的爱情结晶”,真实血缘关系查明后,“生物学爹”是不是就自动成为“法律爹”了呢?现代社会,确定抑或否认亲子关系,应统一遵守法律规定,尽管法律充分尊重遗传学。
1. “法律爹”有权提起亲子否认
首先必须要看“法律爹”是不是自始自愿的。例如《人世间》中,周秉坤是明知周楠不是其血缘儿子,但仍然愿意登记为周楠父亲并通过与郑娟结婚抚养周楠,即使在法庭上极有可能因说出周楠系被强奸所生的真相进而从轻判决的情况下,周秉坤依然坚持,这种自愿,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都必须要尊重。
其次必须要看“法律爹”是否自愿继续当爹。人是有感情的,养个小猫小狗时间长了都有感情,谁能保证“法律爹”一定忍心不要孩子了?作为丈夫,盲目自信就要承担盲目自信的后果;有所怀疑,就要采取果断行动——由科学确定是自己的还是老王老张的。确定之后不吱声,孩子依然是“法律爹”的婚生孩子;法律爹不承认、不想再忍下去,则应当启动亲子否认程序。
2. “法律爹”的亲子否认权利限制
由于生育有一定的期限,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受孕在结婚之前,孩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丈夫仍然是“法律爹”,在明知这一情况下应当在孩子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亲子否认权,否则不利于未成年保护。
如果是正儿八经的婚生子女,“法律爹”在得知真相后不进行亲子否认,在一定期限后亲子否认权应当消灭,进而保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3. “通奸”所生婚生子女的血缘父母不能提起亲子否认
从道德伦理角度来说,“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隔壁老王”通奸形成“爱情结晶”,“法律爹”已经戴了绿帽子并实际抚养的情况下,如果再允许“妻子”“隔壁老王”提起亲子否认,是对“法律爹”的人格侮辱、社会伦理的蔑视,法律层面绝不应该支持,至于各方私下达成协议处理,涉及隐私权,法律应当尊重。
4. “非亲生子女”的亲子否认权应当限制行使
人有追寻真相、联系血亲的天然权利,如果真相大白后孩子发现“法律爹”不是“生物学爹”,“法律爹”愿意继续当爹的情况下,孩子在其未成年阶段作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角度的利益出发,不应当允许孩子提起亲子否认,更不能允许孩子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亲子否认;成年后应当限制行使其亲子否认权利,例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其两年内,同时并不能允许免除其对“法律爹”的赡养、照顾义务。
5. 其他相关人员不能提起亲子否认
社会新闻偶有报道,在争夺遗产时,部分继承权利人怀疑、要求证明“法律爹”非“生物学爹”,进而要求剥夺遗产继承权利,这是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的,法律应当明确予以禁止。
综上所述,我认为,骆士宾作为周楠的“生物学爹”,不应该也不能在法律层面上成为周楠的“法律爹”。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人们的好奇欲也是永无止境的。中国的社会传统与国外完全不同,“隔壁老王”的故事仍然在流传,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该如何处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希望本文引发大家的思考,推动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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