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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研究院|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风险及退出公司股权的方案
自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公司注册不再要求实缴出资,只要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金额及认缴出资期限即可。
这一制度的变动,大为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使得公司设立数量剧增。但是也为之后的债务纠纷埋下隐患。
近年来,因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债导致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越来越多。
相关法律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第(1)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当有些股东意识到认缴注册资本存在隐患,欲退出公司股权时,却发现“进去容易出来难”,想退出公司股权远比进入时难,且即便退出也可能面临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承担责任的风险。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审判经验,对股东拟退出公司股权的几种方案及操作方法、法律风险等作如下分析:
一、通过股权出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
1、转让条件
股东转让股权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转让;股东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人,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操作方法
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条款,即股东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如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仍有可能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如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认缴的注册资本期限尚未到期,法院一般认定股权出让方并不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也不承担补充责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法定情形。
二、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公司股权
1、减资条件
应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操作方法
公司通过减少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以达到股东退出公司股权的目的。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法律风险分析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如果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则对特定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应当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通过要求公司回购方式退出公司股权
1、适用条件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即对股东会的“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利润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要求修改章程继续存续的”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上述第74条规定,一方面,《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认缴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作出表决;另一方面,随着公司资产的增值,虽未实缴的股权也可能有其自身价值,而且即使0元回购,也不影响认缴股东的请求公司回购权。因此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认缴的股东依然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操作方法
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权的公平价格为准。
3、法律风险分析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对时效的要求较高。一般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不易就股权价格达成一致,需要提起诉讼,耗时较长。
四、通过股东会决议以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股权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条件
公司解散的情形较多,依据《公司法》第180条之规定,有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都能引起解散。
对于主动解散而言,一般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操作方法
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向工商局申请解散公司,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且按照工商局要求提交、填报材料。
3、法律风险分析
如公司解散之前尚有对外债务的,且未履行清算、公告等程序的,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五、通过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方式退出公司股权
1、诉讼解散公司适用条件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即只有公司的内部决策机构已经失灵、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不能解决,且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损,持股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2、操作方法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3、法律风险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即只有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法院才会准予解散公司,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六、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公司股权
1、适用条件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只有企业资不抵债时才能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公司股权。
2、操作方法
《破产法》第7条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启动破产程序。
3、法律风险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特别提醒
股东拟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清算或诉讼清算或破产清算退出公司的,并不能免除其不再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
建议股东在设立公司或加入公司时注重公司章程的约定,对退出机制予以设定,拟退出公司股权时审慎选择退出方案,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因公司债务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等。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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