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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业绩 | “空壳公司”里的感情账:分手后起诉对方侵占财产,法院为何不认?


同居期间以公司名义经营,财产混同下的责任认定|实务判例
情侣恋爱同居、一起开店创业,是不少人的选择。可一旦分手,曾经的甜蜜经营就容易变成财产纠纷。一方以公司名义起诉另一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法院会支持吗?南京某法院刚刚审结的这起典型案件,给出了清晰答案:全部驳回!
本文结合真实判例,讲透家庭作坊式创业及情侣创业的法律风险与避坑要点。
一、案情回顾:恋爱共同开店,分手后被诉“侵占公司财产”
2019年底,A女与B男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几个月后奔现并确定恋爱关系。两人为了结束异地状态,决定在南京共同生活并一起创业、开饭店,B男还说要把他挣的钱全部交给A女,让A女随便花,也多次讨论过结婚事宜。为满足饭店房东要求,两人共同注册成立C公司,两人均为股东。B男为了让A女安心留在南京生活,主动提出让A女担任C公司法定代表人。A女和B男将C公司作为饭店经营主体,入驻线上外卖平台。B男还让A女的个人银行卡关联饭店外卖平台的收款账户。
两人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运营饭店,饭店开张后生意火爆,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饭店营收就高达300余万元。
后因两人经营理念不合导致争执不断,多次分分合合。于是,A女想要分手并离开南京,不想再担任C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于B男不配合,A女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通过代办公司变更到饭店一员工名下。
2024年10月,两人彻底决裂,B男以C公司名义起诉A女,主张A女的收款行为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损害公司利益,要求A女返还其提取的平台账面金额及利息,共计约300万元。
二、争议焦点:A女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
代理律师意在刺破公司面纱,追加B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1、C公司为空壳公司,无对公账户、无财务制度、无流水记录,本案实质是A女与B男恋爱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引发的财产争议,并非公司内部纠纷。庭审中,B男也反复强调A女仅是公司员工,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主体应当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董、监、高。
2、按照民法典的规定,A女和B男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经营所得,应当归二人共有。
3、外卖平台的收款账户绑定A女个人银行卡,系双方共同决定,属于分工管理行为。
4、外卖平台的账面金额不等于利润,A女所提取的款项已全部用于店铺经营、共同生活消费及向B男转账,经核算整体结余为负,不存在侵占事项。
代理律师围绕“恋爱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这一核心事实,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1、关于情感基础: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以“老公”“老婆”相称,B男多次表示将经营收入交由A女保管、随意支配。
2、关于经营合意:双方共同决策店铺重大事项,A女负责日常收支、平台对接、采购等。
3、关于财务混同:公司未开立对公账户,店铺全部收支通过A女个人银行卡进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
4、关于收支相抵:A女整理的店铺账目材料显示整体结余为负,不存在侵占事实。
三、法院认定: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核心裁判理由:
1、收款具有正当性,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A女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是“双方基于恋爱同居关系及共同经营合意所作出的安排”,属于履行共同经营的分工管理职责,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2、公司人格形骸化,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
法院虽未在判决中明确使用“人格否认”一词,但通过审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财产,实质上否定了原告试图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来否定同居共同经营事实的做法。法院指出,C公司意志与B男、A女的个人意志高度混同,C公司财产与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难以清晰区分。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将全部平台收入认定为公司独立财产。
3、本案纠纷实质为同居析产,非公司诉讼可解决。
四、家庭作坊式创业者及情侣创业者必看的几点建议
1、拒绝空壳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有真实经营行为,切忌个人与公司资金混同。
2、重大事项书面约定:出资比例、经营决策、利润分配、风险承担,提前白纸黑字写清。
3、证据妥善留存:微信记录、收支流水、采购凭证、经营合同,全部长期保存。
4、分手及时清算:关系结束后,尽快对共同经营财产、债务进行清理分割,避免久拖成讼。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