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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新闻 | 新高的所王顺林律师为山西省资产评估行业新晋合伙人专题讲授合规风险与执业红线


近期,受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邀请,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顺林律师,凭借其兼具资深资产评估师与专业律师的独特复合背景,为山西省资产评估行业新晋合伙人及股东专题讲授《行业法规与执业红线解读》课程。本次授课是继王顺林律师此前为全省近200家评估机构负责人及首席评估师进行新规解读之后,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深耕评估行业合规建设、服务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的又一次重要实践。

一、聚焦身份质变,以法律视角重构股东/合伙人责任认知
王顺林律师开宗明义指出,从评估师到股东/合伙人的身份跃升,带来的是责任性质的质变——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则绝对不得作为评估执业主体,仅可作为持股平台。在此基础上,王律师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深入剖析了股东责任的“杀手锏”——第54条确立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即丧失期限利益,须提前缴纳出资。而第51条将出资催缴义务法定化为董事会的强制性职责。依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律师特别警示新晋股东及兼任董事的管理者:必须建立常态化的出资核查与书面催缴机制,尤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即将到期前后,应主动核查、及时催缴,并将催缴书以EMS、公证等方式送达并永久存档,构建完整的无过错抗辩证据链。
二、划定三层红线,以法规体系筑牢执业安全边界
王顺林律师以《资产评估法》为核心,为学员系统梳理了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执业的三层合规红线。第一层红线聚焦评估师与机构的法定边界:《资产评估法》第14条列举了评估师八项禁止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收费、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签署虚假或重大遗漏报告等;第13条确立了八项正面义务,要求评估师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调查职责、利害关系回避等;第20条则规范了机构执业禁令。王律师特别强调,第29条规定的评估档案保存不少于15年、法定评估业务不少于30年的义务,是事后追责与自我证明的关键防线。
第二层红线聚焦虚假报告与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后果。王律师依据《刑法》第229条,区分了两种罪名的本质差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应主观故意,表现为空白签字、伪造底稿、人为篡改参数等积极造假行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应重大过失,表现为未现场勘查、无测算底稿支撑、未披露重大风险等消极失职行为。两者均可能导致机构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57条明确,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律师以“专利资产法定保护期结束后仍采用永续年金继续计算”“外部购买价3万元评估价500万元”等真实案例警示学员,虚假报告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重大失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层红线则延伸至内部运营合规。王律师结合《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详解了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规则;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强调了社保缴纳的刚性要求;在金税四期背景下,违规拆分工资、阴阳合同等行为将被定性为偷税;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的立案标准较低——合伙人利用管理便利截留服务费或收受回扣,极易触犯刑法。王律师以“管理者费用报销须经合规程序”“业务、发票、合同、资金四流闭环”等实操要点,为学员指明了内部治理的合规路径。
三、剖析司法鉴证雷区,以三条铁律明晰执业禁区
针对司法鉴证类业务这一高发风险领域,王顺林律师以一起跨行业司法会计鉴定违规案为引,揭示了评估机构承接法院委托业务时的三大致命风险。该案中,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全部缺失的前提下,仍出具确定性收入、利润鉴定意见,三名签字CPA未全程实质参与。王律师指出,这分别触碰了三条刚性红线:其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明确,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强行出具构成重大程序违规;其二,第5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意见负责,挂名代签直接违反亲历性要求;其三,项目负责人自审自核导致质量控制形同虚设。由此,王律师为学员提炼出承接司法鉴证业务的“三条铁律”——资料缺失不出具、无亲历不签字、无独立不复核,以最简洁的准则为执业划定清晰禁区。

四、风控清单落地,以实操指引护航机构合规运营
为使合规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行动方案,王顺林律师为新晋股东/合伙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落地风控体系。在股东出资专项风控方面,王律师依据新《公司法》第51条强调,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持续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立即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可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王律师特别警示:在股东出资期限即将到期前后,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主动核查、及时催缴,并将催缴书送达凭证永久存档,构建无过错抗辩证据链。在通用业务与报告管控方面,他要求高风险项目(出资、抵押、清算、司法评估)实行合伙人一票否决制;三级复核刚性执行,现场勘查、测算底稿、风险披露必须经独立复核。
五、专业积淀赢得赞誉,以行业共建践行律所使命
王顺林律师作为中国资产评估行业首批领军人才,拥有二十五年评估行业管理经验及五年律师执业经历——这种“既管过机构、又代理过机构被告与原告”的独特视角,使他能够将每一条合规红线都还原为鲜活的实战场景。学员普遍反映,课程最打动人的地方在于“每一个风险点后面都有一个真实案例”,从评估机构被诉赔偿到评估师个人面临刑事追责,王律师将其代理过的原告方、被告方、机构抗辩、个人辩护等多维案例信手拈来,让学员“身临其境感受到合规不仅是制度要求,更是生存底线”。多位学员表示,课程对提升新晋管理者的合规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立竿见影的指导效果。
本次授课是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并投身于专业服务领域生态建设的又一重要实践。新高的所将继续支持像王顺林律师这样的复合型专家,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研讨、专业人才培养及前沿实务研究,致力于在更广阔的领域内“以专业跨界能力,守护客户合规价值”,为推动评估、会计等相关行业的高质量、规范化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