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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业绩 | 新高的所朱少龙律师代理多罪名共同犯罪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近日,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朱少龙律师(以下简称辩护人)办理了一起涉及多名被告人、多项罪名的共同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侦查阶段嫌疑人因涉嫌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朱少龙律师凭借对刑法理论、证据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握,层层剥离事实、厘清法律关系,为嫌疑人提供了系统性、专业化的全程辩护,最终嫌疑人仅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实现罪名和量刑双重压降的效果。
二、辩护路径
1、侦查阶段:精准定性,剔除不当罪名
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机关以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专业分析:
本案嫌疑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欠缺抢劫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涉案取财行为与暴力行为在时空上不具有紧密关联性,未满足抢劫罪所要求的“当场性”特征。且本案系多行为交织的复杂案件,嫌疑人所实施的暴力手段多作用于强迫卖淫行为之中,若另行评价该暴力行为为抢劫罪,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上述辩护意见最终被侦查机关采纳,侦查机关以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移送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多重运用刑法理论,实现罪名缩减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向嫌疑人核实证据,梳理全案证据链条与行为逻辑,提出体系化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达不到证明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证明标准;涉嫌强制猥亵的行为定性不当,实际系强迫卖淫的手段行为,应整体评价为强迫卖淫罪一罪。
同时,辩护人紧扣案件事实、证据证明力及各嫌疑人地位作用差异,围绕主从关系、犯意提出、参与程度、行为危害性等关键辩护要点展开充分论述,认为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轻。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全部采纳上述辩护意见,最终以强迫卖淫罪一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并提起公诉,同时调整嫌疑人的排列顺序为第二位。

3、庭审阶段:精准发问,维持辩护成果
案件移送法院后,鉴于本案第一被告未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庭审进行多方案准备。庭前辅导时,辩护人依法向被告人释明庭审程序规则、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焦点,就庭审程序事项进行必要告知与提示,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庭审中,第一被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在讯问中对关键事实的陈述明显加重我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作用。辩护人通过庭前设计好的问题,环环相扣对第一被告进行发问,让第一被告通过自己的回答使合议庭充分认明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最终维持了已取得的辩护成果。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辩护人通过严谨的法律事实梳理与专业全流程辩护,精准界定案件定性与罪数适用,有效厘清了复杂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避免了罪名认定偏差与重复评价,切实维护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彰显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