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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观点 | 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处置路径研究


研究背景
1.1政策导向与实践需求
2022年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确立了数据权利分置的产权结构,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后,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推动数据资产正式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使其具备了可计量、可交易的基本属性。这一系列政策动向的核心指向,在于通过明晰数据产权、畅通流通渠道,激活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2025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破产场景下个人信息转移的告知义务。尽管该规定主要着眼于个人信息保护,但其意义在于揭示了立法层面对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处置问题的关注,也为后续规则完善提供了初步的合规指引。2025年财政部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强调数据资产从登记、确权、评估到处置的全流程管理,为破产程序中接管、保管、评估、处置全链条规则设计提供了重要参照。总体而言,现行政策的演进趋势表明,数据要素市场化已成为既定方向,破产程序作为企业退出机制,必然需要回应这一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新课题。
1.2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处置的现实困境
数据资产的法律地位尚未厘清。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数据资产明确纳入破产财产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破产财产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形式要件。然而,数据资产价值易受时效性影响,评估难度较高,且缺乏成熟的交易市场,实践中数据资产常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被搁置或遗漏。虽然《民法典》为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预留了制度空间,但破产场景下的具体适用规则仍然缺失。随着数据资产入表政策的推进,破产程序中如何对待已入表的数据资产,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数据权属的复合结构引发多重权利冲突。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框架下,企业对原始数据和加工数据享有的权利层级并不相同,而个人信息主体所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等法定权利又与企业的财产性诉求相互交织。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数据来源方权利实现三者之间的张力尤为明显,利益平衡的难度远高于常规财产处置场景。
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规范尚属空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但当前法律未明确管理人在数据资产管理、评估、处置等环节中的具体职责与履职标准。有学者指出,管理人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双重维度:既要妥善保管企业数据,避免数据泄露;又需合理认定企业数据为破产财产,保障其经济价值。然而,管理人大多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缺乏数据安全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其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在性质上应界定为财产保障义务,而非专业技术义务,职责设定应与管理人能力相匹配。
数据资产的变价处置规则严重缺失。《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变价应遵循以拍卖为原则的方式,其核心逻辑在于实现破产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然而,传统拍卖方式难以适应数据资产的特殊属性:估值缺乏统一标准,交易市场尚不成熟,含个人信息的数据资产在转让合规性、买受人义务等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则。制度供给的不足直接导致实践中数据资产处置案例稀缺,阻碍了数据要素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序流转。以小鸣单车破产案为代表的多起互联网企业破产事件中,大量用户数据因权属不清、合规障碍等问题被搁置,无法实破产财产价值变现。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国际实践中已有赫兹租车Hertz、Proterra、Fisker等公司通过数据资产的有效处置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或重整成功。这些案例表明,数据资产处置规则的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破产企业数据资产的基础理论界定
2.1破产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
2.1.1数据资产的内涵与外延
从横向维度观察,企业数据可依据是否具备个人可识别性,划分为个人信息数据与非个人信息数据。前者包括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职业、医疗记录、社会活动轨迹等。这类数据虽然存储于企业的信息系统中,且可能具有经济价值,但企业并不因此当然取得财产权。尤其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法律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边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破产清算程序并不能豁免此项核心义务。同时,第二十二条明确,需要转移个人信息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向信息主体说明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若接收方后续变更处理目的,还须重新征得个人同意。《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进一步指出,若破产清算后不存在合法承接方愿意且能够继续履行数据保护义务,相关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删除,以防止数据失控或泄露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非个人信息数据,如设备运行日志、生产流程记录、经脱敏处理的经营统计数据等,其核心特征在于不涉及具体个人身份识别,在性质上更接近企业的财产性权益。对于这类已脱离个体识别属性的数据,处分时原则上无须征得用户同意,破产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进行转让或变现,但前提是数据的收集和生成过程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从纵向维度观察,企业数据可依据加工程度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原始数据是未经处理的初始记录;数据集合是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清洗、整合后形成的结构化数据集;数据产品则是基于数据集合开发的可直接服务于特定场景的应用或服务。这一分层框架对于理解破产程序中不同层次数据资产的处置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数据二十条》确立的权利分置框架,企业对原始数据仅享有持有权,对数据集合享有加工使用权,对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在破产程序中,这种权利分置架构为不同层次数据的处置提供了法律路径。
2.1.2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的特殊性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权利结构和价值形态都会发生显著变化,准确把握其特殊性,是构建合规处置规则的基本前提。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权利主体分离,利益格局复杂化。企业正常经营时,数据管控主体相对单一;进入破产程序后,多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同时凸显并相互冲突:债权人追求数据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个人信息主体主张人格权益的控制权能,数据来源方则依据合同或法律主张相应权利。管理人需要居中协调多方利益,数据处置因此由单纯的财产处分转变为多方利益平衡的复合过程。
控制权强制转移,法定义务持续存在。常态下数据控制者的变更通常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在破产程序中,数据控制权的转移具有法定强制性,原有数据保护义务并不因此消灭。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为例,管理人作为临时的数据处理主体,仍需履行个人信息告知、安全保障、配合数据主体行使权利等法定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方式还需要结合破产程序的特点作出适当调整。
价值实现面临时间和信息的双重约束。破产程序具有较强的时限要求,管理人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数据资产的调查、评估与变价。然而,数据价值的释放往往依赖长期运营和具体应用场景,仓促变现极易导致明显折价。同时,数据估值又依赖充分的信息披露,而披露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保护,由此形成披露与保密之间的两难,进一步加剧了变现难度。
处置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和强外部性。数据具有可复制性,一旦转移便难以回收;数据泄露或滥用所造成的损害还具有持续性,事后补救成本极高。处置不当不仅可能引发监管处罚和群体性纠纷,还会反向侵蚀破产财产的整体价值。因此,数据资产的处分必须配套相应的程序保障与风险防控机制,在处置效率与安全底线之间寻求平衡。
2.2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对破产数据处理的核心要求
2.2.1市场化配置的核心逻辑:安全与利用的平衡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核心逻辑,在于在严守数据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利用。这一逻辑同样贯穿于破产数据处理的全过程。在破产程序中,数据安全不仅指向防范数据泄露、篡改等技术风险,更包括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规范要求,切实保障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与删除权。数据利用则服务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这一核心目标,需要通过合法合规的处分方式,使数据资产流向能够充分发挥其效用的市场主体。二者之间的平衡意味着,破产数据处理既不能因过度强调安全而使数据资产长期闲置,也不能为追求变现而忽视数据安全与主体权益,必须建立以安全可控为前提、以价值利用为目标的动态平衡机制。
2.2.2破产程序与数据市场化配置的价值契合点
破产程序与数据市场化配置在核心价值取向上具有高度契合性,二者都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数据市场化配置的本质,在于通过有序流通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利用;而破产程序作为企业退出或再生的法定机制,其核心功能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变价与分配,本质上也是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二者的契合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破产程序为数据资产提供了规范化的流通渠道,通过法院监督、管理人履职等程序安排,确保数据转让的公平性与合规性,契合了市场化配置对交易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数据市场化配置中逐步形成的估值方法与交易模式,也能够为破产数据处理提供现实的操作支撑,助力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从而兼顾债权人利益保障与数据要素高效利用这两重目标。
完善破产企业数据资产处理规则的路径构建
3.1构建破产企业数据资产的分类处理规则体系
3.1.1以类型、敏感性为核心的双层分类标准
科学分类是破产数据资产规范处置的前提。为兼顾合规性与可操作性,应当确立以类型、敏感性为核心的双层分类框架。第一层依据数据的权利属性与功能,将其划分为个人信息类、经营业务类、系统安全类、公共关联类;第二层则根据敏感程度进行分级:个人信息进一步区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非个人信息则依据《数据安全法》划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该分类标准有助于厘清不同数据的权属结构与功能定位,进而匹配差异化的保护强度,为后续处置规则的设计提供清晰依据。
3.1.2差异化的安全保护与利用规则设计
基于类型、敏感性的双层分类标准,应当构建分级保护、分类利用的差异化规则体系,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
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金融账户信息、健康医疗数据,以及核心数据,如涉及国家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的数据,应适用安全优先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单独转让,仅可随企业整体业务或核心资产一并移转,且应提前通过书面通知、短信提示、平台公示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赋予数据主体7至15日的异议期。异议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实施转移;存在异议的数据,则应依法删除。核心数据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应由管理人依监管要求封存至破产程序终结,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物理销毁或采取不可逆技术销毁措施,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销毁报告备案。
对于一般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以及重要数据,如行业运营统计数据,应适用合规利用优先规则。一般个人信息转让前应履行概括性告知义务,明确转让目的、受让方资质及权利救济途径;数据主体依法享有撤回同意的权利,管理人应当配合删除相关数据。重要数据转让前应进行数据安全评估,受让方须具备不低于原控制者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转让完成后,管理人还应在合理期间内跟踪监督,确保数据使用符合既定用途。
对于经营业务类、系统安全类中的一般数据,如普通财务数据、非核心运维日志,可适用效率优先规则。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拍卖、协议转让等变价方式,无须设置额外审批程序,但应在处置前完成必要的脱敏处理,如去除身份识别标识,并将处置方案纳入财产变价方案一并表决。通过差异化规则对数据风险等级与处置权限进行精准匹配,既可避免一刀切带来的安全隐患或价值浪费,也能为管理人提供较为明确的操作指引。
3.1.3分阶段推进的实施路径:非个人信息数据先行
考虑到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置涉及告知同意、敏感信息保护、数据主体权利行使等复杂问题,相关规则的设计需要更为审慎的论证和更充分的实践检验。因此,在构建破产企业数据资产处理规则时,宜采取分阶段推进、逐步完善的实施路径,即优先聚焦非个人信息数据(包括经营业务类、系统安全类中的一般数据及重要数据)的处置规则探索,待积累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扩展至个人信息数据领域。
在规则制定的初期阶段,可由法院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破产程序中非个人信息数据处置指引,明确非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属认定、价值评估、变价方式等操作规范,并通过在部分数据交易活跃地区开展试点,检验规则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在试点过程中,重点总结数据资产接管清单的编制经验、协议转让与拍卖的适用条件、共益债务认定标准等实务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样本。待非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置规则趋于成熟,且数据要素市场交易机制更加完善后,再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逐步制定涵盖个人信息数据的全面处置规则。这一渐进式路径既能回应实践对数据资产处置的迫切需求,又能有效控制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与数据安全保障的有机统一。

3.2打通破产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衔接路径
3.2.1确立权益保护优先,兼顾破产效率的衔接原则
破产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衔接,应当以权益保护优先,兼顾破产效率为核心原则,以破解当前规则冲突与操作脱节的问题。
所谓权益保护优先是指破产程序不得成为规避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避风港,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删除权等核心权利应当得到优先保障,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也不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降低,管理人不得仅为追求变现效率而简化必要的合规程序。兼顾破产效率,则是要求在充分保障权益的前提下,对程序作出合理优化,避免机械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而导致破产程序过度迟滞。例如,对于海量数据主体的告知义务,可以允许采用公告告知配合单独通知的分层模式:对于联系方式明确、可直接联系的主体,采取单独通知;对于无法联系的主体,则通过破产公告、行业平台公示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该原则既坚守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底线,也契合了破产法关于最大化财产价值、高效推进程序的立法目标,有助于实现两大法律体系之间的价值协调。
3.2.2细化处理权限、告知程序与责任划分规则
制度衔接要真正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处理权限、告知程序与责任划分等操作规则,以消除现有规范中的模糊地带。
在处理权限方面,应当明确破产管理人作为临时数据处理主体,依法享有数据分类、评估、变价等必要权限,但不得超出破产程序所必需的范围。数据主体在破产期间仍可依法行使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涉及敏感个人信息转让的,管理人还应事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数据监管部门备案。对于涉及千万级个人信息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向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置方案、接收方信息,无法明确主管部门的,应向省级以上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履行报告义务。
在告知程序方面,应当根据不同场景细化要求。个人信息随业务整体转移时,管理人应告知数据主体受让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核心信息,告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单独转让个人信息的,应取得数据主体的单独同意,同意形式可以包括线上确认、书面回复、电话录音等,以确保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数据量过大而无法逐一告知的,管理人应在取得法院批准后采用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30日,并同步设置便捷的异议渠道。受让方作为数据资产的最终控制者和实际受益者,应承担更为严格的合规义务,管理人在转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数据使用限制、安全保障义务与违约责任条款。
在责任划分方面,应构建债务人基础责任、管理人履职责任、受让方继受责任的三重责任体系。债务人对破产前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性承担基础责任;若存在违法收集、违法存储等情形,应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相应赔偿费用。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告知义务,导致数据泄露或侵权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让方作为数据资产的最终控制者和实际受益者,应承担更为严格的合规义务:其在受让后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因未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损害的,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方还应依法配合数据主体行使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通过对权限、程序与责任的三重细化,方能实现两大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确保规则具有可操作性,责任具有可追溯性。
3.3完善破产企业数据资产的入账与市场化变价机制
3.3.1明确数据资产权属认定的裁判规则
清晰的权属认定是数据资产入账与变价的前提。为破解破产场景中的确权难题,有必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裁判规则。企业合规收集、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纳入破产财产;委托或合作产生的数据,则应优先依合同约定进行确权;合同未作约定的,可遵循谁加工、谁受益的原则予以认定。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成立且债务人与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委托或合作合同所涉数据资产,管理人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数据资产原则上应返还合同相对方或直接销毁。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后续产生的数据收集、加工等费用以及合同对价,属于共益债务,应随时清偿;同时,因数据资产涉及合作方的知识产权或数据权益,其处分需经合作方同意,或在保障合作方权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主导处置,处置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后,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分配。
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数据,应明确相应的解决路径,需要裁定受理的人民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必要时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同时,还应落实权属公示与备案制度,在数据入账时同步公示权属材料,以夯实后续转让的合法性基础。
在接管环节,管理人应在组建专业团队时增设数据资产组,制作数据资产接管清单,列明数据名称、技术架构、存储位置、安全等级、生命周期阶段、合规要求等信息。在债务人财产中,可将数据资产列入无形资产,并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归属状况。
3.3.2构建多元化的价值评估体系
针对数据资产场景依赖性强、价值动态波动明显的特点,应突破传统评估方法的局限,构建多元化、场景化的评估体系。具体而言,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主导评估,由管理人、债权人代表与技术专家组成监督组,以保障评估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允性。评估方法上,可采取基础方法同时参考场景使用调整的模式,根据数据类型分别适用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对基础数据如用户基础身份信息采用成本法估值,对增值数据如用户消费行为分析模型采用收益法估值,对交易数据如数据产品历史成交价采用市场法估值,对复合型数据资产则应采用多种方法交叉验证。评估指标中还应纳入合规性、时效性、可利用性等关键因素,形成可量化的评价体系。上海数据交易所推出的金准估数据资产估值体系,以市场法为牵引,根据同类资产交易信息形成公允价值评估标准,为破产企业数据资产定价提供了有益参照。同时,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数据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复评,以确保评估价值尽可能贴近其真实市场价值。
3.3.3探索适配数据特性的市场化变价模式
立足于数据资产非实体性、强场景依赖性的特点,应突破传统拍卖的单一模式,探索更具适配性的市场化变价路径。首先,可推行分类变价:对高价值数据可采用拍卖前资格预审模式,以兼顾竞争性与安全性;对依赖特定应用场景的数据,可优先适用协议转让;对零散、低价值数据,则可采取打包处置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其次,可创新交易形态,在符合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引入数据授权使用模式,并探索数据资产证券化路径,以拓宽变现渠道。国际经验表明,赫兹租车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梳理客户行为数据、车辆调度数据并进行法律确权,建立透明数据资产评估体系,最终吸引59亿美元破产融资,14个月内完成重整并重新上市;Proterra公司将其联网汽车智能系统数据作为独立资产包出售;Fisker公司则创新采用库存车结合云访问权捆绑出售模式,实现数据资产的合规变现。再次,可依托数据交易所设立破产数据专区,提供信息披露、资格审查、交易撮合、合规审查等一站式服务,以降低交易风险并提高处置效率。多元化的变价模式能够更好适配不同数据资产的特性,激活市场需求,最终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产已成为破产企业财产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程序作为市场退出与资源再配置的法定机制,必须回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需求。现行法律框架下,数据资产处置面临确权难、评估难、合规难、变现难等多重困境,其深层症结在于《企业破产法》的传统财产规则与数据资产的新型属性之间的结构性张力。破解之道在于构建分类分级、程序规制、责任明晰的规则体系:以类型、敏感性双层分类标准为基础,匹配差异化的安全保护与利用规则;打通破产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衔接,细化处理权限、告知程序与责任划分;完善入账与市场化变价机制,明确权属裁判规则、构建多元评估体系、探索适配的变价模式。考虑到个人信息数据处置的特殊复杂性,可采取非个人信息数据先行的分阶段推进策略,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置规则。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数据安全底线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双重目标,使数据要素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有序流转与合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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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陈澄(南京师范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