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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研究院 | 境内公司为境外虚拟货币业务提供劳务外包:合规红线与法律风险解析


在全球虚拟货币市场迭代过程中,“境外持牌虚拟货币机构委托境内公司提供劳务外包”的新型业务模式逐渐兴起。此类业务以“服务对象境外化”“业务形式劳务化”“持有境外牌照”为核心抗辩点,试图规避境内监管,但在我国“零容忍”的监管政策下,其合规性仍深陷争议。本文结合最新监管动态与法律逻辑,拆解业务本质与风险,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监管底线:虚拟货币业务的全面禁止与规则细化
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监管已形成全链条、无死角的禁令体系,核心规则与最新动态如下:
核心政策依据:2021年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为现行核心监管文件,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全面禁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交易撮合、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全链条行为,且境外平台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亦属违法。
2025年监管细化:11月多部门会议重申禁令效力,未出台新规章,仍以237号文为依据;重点将稳定币明确纳入虚拟货币范畴,填补监管空白,强调对洗钱、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等行为的高压打击。
监管核心原则:一是“属地管辖”,境内发生的劳务支持行为无论服务对象是否境外,均受我国法律约束;二是“穿透式监管”,不看“劳务外包”的形式,只查业务实质是否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支撑;三是“境外牌照无效”,金融牌照具有国界属性,境外合规资质不能替代境内监管审批,更不能豁免违法责任。
二、业务实质:劳务外包无法规避非法金融活动定性
此类业务的“跨境三方协作”模式(境外机构+境内外包公司+境外客户)看似隔离境内监管,但结合监管逻辑与业务实质,其违法性难以规避:
(一)典型业务模式的核心特征
境内公司提供的劳务并非通用型服务,而是与虚拟货币业务高度绑定的针对性支持,主要包括:客户对接(开户咨询、KYC初审)、业务协助(订单流转、数据整理)、经营支持(社群运营、技术运维)等,这些服务是境外虚拟货币机构开展业务的必要环节,缺少则无法高效运转。
(二)三大合规误区的法理否定
误区一:服务对象境外即可豁免管辖——我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境内公司的劳务行为发生在境内,即便服务对象为境外主体,也不改变其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协助的性质,多地已查处类似行政处罚案件。
误区二:劳务外包形式可改变业务实质——穿透式监管聚焦“服务关联性、业务不可或缺性、收益合法性”:劳务内容绑定虚拟货币业务、是境外机构经营必需、服务费源于虚拟货币非法利润,三者满足即构成“非法金融活动协助”,合同名称无法抗辩。
误区三:境外牌照可作为合法依据——金融监管具有属地性,境外牌照仅在颁发国(地区)有效,我国明确虚拟货币业务为“刚性禁止项”,即便境外机构当地合规,境内劳务支持仍因违反禁令而违法。
三、法律风险: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三重叠加
境内公司涉足此类业务,将面临多元且严重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以“明知或应知对方从事虚拟货币业务仍提供支持”为核心要件,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5万元的,最高罚5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日以下拘留。
刑事责任:最常涉及三类罪名——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经营额50万元以上即达“情节严重”,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诈骗、洗钱等犯罪提供技术或劳务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罪共犯(协助隐藏犯罪所得来源,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劳务外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境内公司已收取的服务费可能被没收,未收取的无法通过诉讼主张,若造成第三方损失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关键法律问题:“主观明知”的认定与举证逻辑
“主观明知”是追责的核心要件,其认定采用“实质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推定情形:境外机构公开宣传虚拟货币业务、劳务内容明确指向虚拟货币、合作模式异常(服务费与交易规模挂钩、非正规结算)等,均可推定境内公司“明知或应知”。
举证责任:监管或司法机关初步证明上述情形后,由境内公司举证已履行充分合规审查(如核查牌照范围、要求对方出具非虚拟货币业务承诺),但实务中此类举证难度极高,法院多不认可“不知情”抗辩。
五、合规指引:境内公司与监管层面的双重应对
(一)境内公司的全流程合规防控
事前防控:建立虚拟货币业务负面清单,严禁承接客户对接、交易辅助等针对性劳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前,通过官网、监管公示、第三方报告等核查其业务范围,签订明确排除虚拟货币业务的合同条款。
事中管控:动态监测劳务内容与资金流向,确保服务费通过正规跨境渠道结算,不与虚拟货币交易规模挂钩;发现合作方涉足虚拟货币业务立即终止合作。
事后处置:若已开展违规业务,需立即切割、全面自查清理相关资料。如必要,可考虑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争取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二)监管层面的完善方向
建议出台专项监管指引,细化“通用型劳务”与“针对性劳务”的边界;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强化跨境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既遏制非法业务,又保障合法跨境劳务合作有序开展。
六、结论
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零容忍”政策短期内不会改变,境内公司为境外虚拟货币业务提供劳务外包,无论以何种形式包装、是否持有境外牌照、服务对象是否境外,均因触碰监管红线而实质违法,且面临三重法律责任风险。
市场主体需放弃“规避监管”的侥幸心理,严格以237号文为底线开展自查,构建“事前尽调、事中监测、事后处置”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监管部门则需进一步细化规则、强化协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境内公司应清醒认识到,虚拟货币业务相关合作无合规空间,远离方能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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