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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研究院 | 从《哪吒2》看数字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新形态


2025年春节档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不断刷新中国影史纪录,持续占据各平台热搜榜,以超百亿票房成为中国乃至全亚洲动漫电影的里程碑。截至2025年2月17日,《哪吒2》已跻身全球票房Top10,成为了全球影史票房榜前30名中唯一一部亚洲电影。与此同时,电影IP的巨大商业价值也催生了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态,从盗版资源泛滥、二次创作边界模糊到游戏和周边产品的未经授权售卖,这些现象不仅威胁创作团队的合法权益,也考验着法律在技术迭代中的适应性。本文结合《哪吒2》相关案例,剖析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新特点及法律应对措施。
一、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新形态
01 盗版技术隐蔽化、传播形式社交化、
损失规模扩大化
自电影进入智能传播时代,盗摄技术便呈现出“对抗白热化”现象,根据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发布的案例看出,国家已经系统化的严厉打击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这一现象,但2020年出现的流媒体技术催生出了"秒盗"产业链,一架4K盗录设备便可在电影首映后3小时内生成高清资源,画质损失率仅12%。侵权行为人将盗摄的影片(即“枪版”)资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如闲鱼)、社交群组(如小红书、微信)以极低的价格传播,甚至出现通过公众号诱导用户分享截图获取资源的模式。然而,平台却以避风港原则和技术中立为由规避责任。
根据国家版权局“剑网2025”专项行动通报,电影《哪吒2》上映首周共监测到盗版资源链接1.2万条,其中枪版盗摄占比63%(约7560条),主要来自东南亚院线偷拍;数字拷贝泄露占比12%(1440条),源头为某特效公司离职员工;AI生成盗版占比25%(3000条),利用Sora模型生成近似画面。该电影首周因被盗摄造成的票房分流损失便高达约人民币6.83亿(预估损失≈盗版观看量×转化率×平均票价)。
2025年2月16日清晨,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关于电影《哪吒2》版权保护公告。
02 二次创作使得原作品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
电影《哪吒2》作为视听作品,其角色形象、服装道具等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人物造型(如哪吒的烟熏妆、混天绫设计、敖丙的灵珠印记、万鳞甲等)均具有独创性,均可单独作为美术作品主张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自《哪吒2》上映后,影片中申公豹、石矶、敖光等角色深受观众喜爱。多数网友出于热爱,通过黏土、3D打印、绘画等形式复刻或改编《哪吒2》角色形象;或为了迎合粉丝的口味,通过漫画、写网文等方式编撰“续集”为粉丝解渴。此类未经授权的改编方式逐渐脱离原创团队的独创性表达,使电影作品的完整性遭到了极大破坏。且此类改编作品一旦公开发布、传播或用于商业目的(如电商平台售卖自制修改的角色手办、在晋江文学城等网站上更新角色小说等),该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或均受到侵犯。
03 游戏与周边产品的“搭便车”现象猖獗
早在《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1》)上映时,便有游戏公司因未经授权使用《哪吒1》角色剪影被起诉。《哪吒2》上映后,不少游戏公司在未经官方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角色形象复制(如哪吒和敖丙的藕粉造型)和剧情脚本挪用(如“元宇宙封神榜”世界观)的方式侵犯电影著作权,通过滥用名称与标识(如在游戏名称、宣传物料中使用“哪吒2”、“NEZHA II”等注册商标,或使用火焰字体等相似字形设计)侵犯电影商标权,通过在游戏图标和宣传语中暗示与《哪吒2》的关联性(如标识“电影官方正版授权”)进行混淆等。
另外,电影热映后《哪吒2》相关衍生品的授权品牌项目数量已超过20个,以手办、潮流玩具、谷子等为代表的周边衍生品合作数量最多,其与头部企业如泡泡玛特、卡游、万代等在内的厂商均展开了合作,合作的品类有手办、徽章、卡牌、玩偶、绘本等。与此同时,各种通过3D打印众包、AIGC辅助设计、区域链洗白等方式生产的盗版、假冒、高仿的周边商品也层出不穷。截至2025年2月,根据淘宝、拼多多、TikTok Shop等平台监测数据显示,涉《哪吒2》非授权周边商品超12万件,其中63%为手办模型,22%为服饰配件,15%为文具用品;义乌小商品市场、广州一德路玩具批发市场线下交易的盗版《哪吒2》周边商品更是数不胜数;除此之外,还有通过微信私域流量、QQ群组进行隐蔽交易的侵权商品。
二、应对策略与法律建议
01 版权立法与反盗技术融合,
加重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中影集团联合华为开发的"时空水印系统",在《哪吒2》制作中实现每帧画面植入36维动态水印,可通过院线监控设备实时溯源盗录行为。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推出的"版权守护者"AI巡检系统,通过多模态算法实时扫描全网内容,对《哪吒2》相关侵权内容进行识别。该系统与公安部"净影"云平台对接后,已形成"监测-存证-处置"的15分钟快速反应机制。
版权保护技术革新催动立法不断完善,根据2024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电影作品特别保护条款",院线放映设备必须装载符合国标的防盗录系统,并将盗版传播的行政罚款基准提升至违法所得5倍。最高人民法院同期发布的《电影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南》,首次明确票房损失与盗版传播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但已有的管理体系保护力度尚有欠缺,目前出现的电影版权侵权案件主要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结案,处罚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手段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手段,其力度远远不足以震慑侵权行为人,也不足以弥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笔者建议从细化罪名或降低著作权犯罪门槛、适当加重量刑的角度,加大电影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02 行业合规指引和官方授权相结合,
明确平台责任
《哪吒2》粉丝群已日渐庞大,粉丝创作合规指引也势在必行。除通过对网民进行普法宣传,普及“合理使用”规则、明确二次创作的法律边界(可进行同人创作并在社交平台分享,但需标注“非官方”及免责声明)外,版权方可针对粉丝二创制定规则而适当授权,即设立同人创作授权通道(如迪士尼“粉丝艺术政策”允许非商业使用,或通过官方平台征集优秀作品并给予分成,既激励创作又规范使用)。
另外,《民法典》第1195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均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显然平台不能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装聋作哑。电商平台可建立“关键词过滤+图像比对”机制(如拼多多“IP保护平台”自动屏蔽“哪吒同人”侵权商品);一旦发现有商家售卖侵权商品,须第一时间通知版权方并下架相关商品。
03 完善侵权风险动态监测机制,
多部门协作闭环治理
针对游戏公司“搭便车”现象,版权方可从美术资源相似度分析(如建立“美术资源特征库”,对眼距、服饰纹样等35项参数设定侵权比对标准)、区块链存证(如通过“中国版权链”对《哪吒2》核心美术资产完成上链存证,一键生成侵权比对报告)、实时监测网络(如联合腾讯“版权保护计划”,对App Store、TapTap等平台实施7×24小时关键词+图像扫描)等方面建立并完善侵权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同时在Steam、Epic等国际平台部署多语言监测系统,完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面取证。
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多部门联动治理,如国家版权局可与市场监管总局建立"IP黑名单库",对重复侵权主体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中国玩具协会推行"正版标识计划",要求会员单位产品加载CID(版权识别码);各电影票务平台可设置"盗版举报奖励",单次有效举报最高可获500元观影抵扣券等。
三、结语
《哪吒2》作为国漫崛起的标志性作品,其伴生的版权侵权暗流是中国电影市场在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缩影。电影衍生出的巨大商业价值和日新月异的盗版技术,对电影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需在保护原创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只有版权方和各平台超前布局、消费者树立正确观念、立法机关不断完善保护机制,才能构建健康的文化产业生态,让“哪吒”这样的国漫IP在法治土壤中持续焕发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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