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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观点 | 员工年中离职后,公司是否需要发放年终奖?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H在与被告Z招聘人员F沟通确认本岗位年度收入为28万元后,与被告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被告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按照被告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执行等。2021年6月,原告H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月,被告Z公司拒绝支付扣留原告H的绩效奖金,原告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Z公司支付扣留的绩效奖金,后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本案仲裁活动。原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
员工年中离职后,公司制度中预留绩效奖金离职不予发放的条款是否有效。
三、本团队律师代理意见
本团队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就本案作出代理意见:
第一,用人单位作出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效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后,虽签订了入职须知。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薪酬发放制度的内容并未向原告公示,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被告主张的薪酬发放标准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第二,招聘人员在微信中对原告保底年薪等工资标准所作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原告有理由相信该承诺系招聘人员代表公司所作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构成职务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因相信招聘人员的承诺入职后,被告不得以招聘人员的保底年薪未经公司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就工资待遇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达成合意,微信聊天记录中所作承诺可以作为原告薪酬待遇标准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兑现该承诺。
第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即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被告主张的暂时预留绩效奖金,待年终时再行发放,该奖金属原告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能因为原告离开了原单位,即丧失了享有该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即劳动合同应公正、合理的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已实际付出了劳动,被告预留的绩效奖金属于原告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合法劳动收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该部分绩效奖金。
四、法院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期间的工资。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被告的员工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认可原告的年总收入为 28 万元,庭审中被告未提供推翻该说法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的工资标准为年总收入 28 万元予以采信。其次,对于被告提出的薪酬制度A、B版,虽经民主程序制定,但由于被告未提供其已告知原告其薪酬制度的证据,故被告的薪酬制度A版、B版对原告不适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即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被告主张的暂时预留绩效奖金,待年终时再行发放,该奖金属原告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能因为原告离开了原单位,即丧失了享有该劳动报酬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即劳动合同应公正、合理的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付出了劳动,公司预留的绩效奖金属于原告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合法劳动收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司理应支付原告该部分绩效奖金,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的绩效奖金,与法相符。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我方代理原告工资 4万余元(即按照年薪28万元计算,被告扣留原告的绩效奖金部分)。
五、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即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被告主张的暂时预留绩效奖金,待年终时再行发放,该奖金属原告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能因为原告离开了原单位,即丧失了享有该劳动报酬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即劳动合同应公正、合理的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付出了劳动,公司预留的绩效奖金属于原告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合法劳动收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司理应支付原告该部分绩效奖金,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的绩效奖金,与法相符。
六、司法裁判现状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在年终绩效考核前离职或者是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情况,就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发放绩效奖金的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审判观点。
01 判令公司支付劳动者绩效奖金
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等材料中,对排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
在(2021)粤01民终5631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与劳动者双方陈述及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可知,《录用通知》上关于奖金的约定适用于方晶,且《录用通知》中约定“年目标奖金在发放前因任何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我司将不再向您支付此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应属无效,碧桂园公司并无充足证据证实方晶不符合领取2019年年终奖金的条件,故其此项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其余类似判例:(2021)苏0621民初3137号、(2018)苏0582民初3190号。
02 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劳动者绩效奖金
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年度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于离职奖金发放规则的明确规定、且该等规章制度已依法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2022)苏0509民初292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首先,关于被告冯贵强所主张的剩余年终奖的性质认定属于劳动报酬的短期激励部分部分,并不是固定的劳动报酬。就该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调整,但需提前向被告冯贵强履行告知手续。其次,《聘任通知函》明确载明“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核发短期激励。”被告冯贵强签收了《员工手册》并承诺会遵照执行。最后,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原告公司对于2020年的年终奖发放时间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提前告知义务。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冯贵强在明确知晓前述年终奖发放时间和规则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其主张2020年度的另一半年终奖不符合约定,不予支持。
其余类似判例:(2020)苏0117民初4193号、(2019)苏0115民初13659号。
03 需根据公司与劳动者过错程度判令公司是否支付劳动者绩效奖金
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向劳动者发放的具有奖励性质劳动报酬。发放年终奖虽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在认定劳动者是否享受年终奖、享受多少年终奖时,用人单位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非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任意决定。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在劳资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基于劳资双方所处地位强弱对比的考量,在个案的认定处理上,还需要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规章制度中安排免除自身义务、排除或限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的情况。
在(2021)京03民终1453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第一,本案中泰禾北京公司提交的聘用函仅能显示其公司年度奖金与企业经营情况、员工所在单位组织绩效、员工个人绩效相关,其中并未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计算方式等问题,对万青不符合发放条件公司亦未予举证。第二,公司主张其早已做出不发放年终奖的决议,但未有证据显示曾告知过万青,反而是在万青申请年终奖的过程中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和核算,故难以采信公司的主张。第三,万青在2019年全年均在职提供劳动,直至2020年9月才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万青在年终奖的发放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万青因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当导致其对本应获得的年终奖的失权。最后,公司聘用函中“在目标奖金发放前,员工因任何原因离职的,均无法享有该年终奖”所载明的条件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公司应当支付万青2019年度年终奖。
其余类似判例:(2020)京0112民初8544号、(2022)吉01民终2420号。
七、企业合规建议
01 明确年终奖发放制度
企业应该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关于年终奖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发放时间、发放条件以及离职员工的处理方式等。如:以公司经营情况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公司有权根据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年终奖是否发放,或者发放标准及方式。
02 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同时,企业应明确知道在员工离职后,依据法律法规与相关行业公约,是否需要支付年终奖以及如何支付。年终奖的发放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如:年终奖作为工资组成部分,企业需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
03 重视企业内部规章签收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制定、公开发布、员工签收的法定程序方可对员工发生效力,上面步骤缺一不可。企业在制定完内部规章制度后必须通过一定方式确认员工已签收以上制度。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标明:“已签收规章制度,同意遵守执行”;务必保存员工签收证据:文件签收表,员工挨个亲笔签字等。
04 加强离职员工管理
对于离职员工,企业应根据年终奖发放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不同的离职情形下,确定其是否有资格领取年终奖。如: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企业可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年终奖发放金额;或者是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下,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发放年终奖。
同时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企业可以考虑在离职流程中加入相关步骤,要求员工对其是否应获得年终奖进行书面确认。此外,企业应收集并保存离职员工关于奖金发放条件是否达成的相关证据,例如绩效考核结果和员工的工作业绩等。
05 加强沟通与协商
企业在年终奖发放过程中,应及时与员工沟通,解释相关政策,避免误解。通过公开透明、耐心解答、倾听反馈和真诚交流等策略,企业可以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使员工对年终奖的发放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投入到新一年的工作中。同时也可避免员工离职时因年终奖发放问题产生争议,增加诉累。
总之,用人单位应制定公平、公正的年终奖发放政策,并与劳动合同挂钩,确保员工权益。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沟通与协商,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