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汇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9号 人保(南京)金融大厦 A座9、10楼
电话:8625-84715285
苏州分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苏州国际财富广场西塔1001室
电话:86512-67888330
江北分所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20号楼1303室
淮安分所
地址:淮安市纯如路1号南昌北路与母爱路交汇处东北角
南通分所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98号金唐大厦501室
电话:0513-85588808
新高的业绩 | 新高的律师成功代理一宗重大复杂信用证案件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宋辉律师、白璐律师,近期代理一家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一起重大复杂的国际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中,取得了胜诉判决,成功为客户避免了数百万美元损失。同时展现了本所在信用证专业领域的理论功底和实务水准。
一、本案案情梗概
本案是在信用证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诚峰公司、东亚银行上海分行等信用证欺诈纠纷案(“诚峰信用证欺诈案”)的后续争议案件。
在诚峰信用证欺诈案中,开证申请人与诚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诚峰公司向其出售原棉,付款方式为见票付款信用证,通知行为东亚银行。经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证行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诚峰公司向东亚银行递交《交单委托指示》,在“其他指示栏”注明“担保一切不符点”。诚峰公司提交的信用证项下提单没有其载明的托运人的背书,仅有诚峰公司的签章背书。开证申请人收到开证银行转交的单据后承付,并委托第三方办理提货手续,但被告知提单项下货物已被提走。
2015年2月12日,诚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判处信用证诈骗罪。开证申请人提起信用证欺诈纠纷之诉,请求判令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一、二审判决认为东亚银行的议付不属于善意议付,依据开证申请人的诉请判令终止支付案涉信用证项下款项。
东亚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东亚银行对于单据的审查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议付行为不属于善意议付行为,故裁定驳回了东亚银行的再审申请。该案一审案号为: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201号;二审案号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828号;再审案号为: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937号。该案确立了银行议付行为是否善意的裁判尺度,以及议付行审单应当尽到专业银行应尽的审慎义务,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诚峰信用证欺诈案审结后,东亚银行不服又于2021年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转而以开证行侵权为由,要求判令两家开证银行向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损失。我所宋辉律师、白璐律师代理其中一家开证银行参加了本案诉讼。
二、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尽管在信用证交易环节中的当事人均应独立审单,但开证行对于信用证的单证审查是一种固有的义务,对单证不符点具有最终决定权,而且可以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在这种情况下,其认真审核单证的责任高于议付行。在本案中,开证行审单之后发出了承兑电文,作为议付行,东亚银行对此具有一定依赖性,故认定部分侵权责任的成立判决开证银行对东亚银行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
我所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故代表其中一家开证银行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提出:1.一审错误判决严重背离公平正义原则,判令善意的开证行为一家恶意交付有不符点单据、严重违规操作的非善意议付行分摊损失。2.本案不满足侵权关系的构成要件,开证银行对东亚银行不构成侵权。开证银行对东亚银行不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反而是东亚银行对开证银行存在恶意交单的过错。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损失,与开证银行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3.一审法院在处理侵权份额时存在根本性错误。在没有任何依据和论证的情况下,认定由开证银行对所谓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且错误地免除了信用证欺诈方陈锋和诚峰公司的责任及错误排除了开证申请人因信用证欺诈而不当得利的情况,将全部损害责任仅在开证银行与东亚银行之间进行划分,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书,撤销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错误一审判决,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东亚银行的所有诉讼请求。最终我所律师代理客户在这起复杂案件中取得了全案胜诉。
三、本案的重要意义
本案争议历经10余年的反复拉锯后,终于尘埃落定,以开证行对非善意议付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结案。本案解决了信用证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信用证存在欺诈并被终止支付的情况下,如果开证行未审查出信用证的不符点,是否应对议付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高院认为:开证银行可能因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而承付,也可能因自身对风险的判断而承付或选择拒付。同样,东亚银行会基于开证银行是否承付的承诺作出放弃审单,按期付款;也可能无视开证银行承付电文,独立审单作出拒不付款的决定;还可能基于受益人可追索的承诺,无视自己发现的不符点,决定付款。按常情常理,即使开证银行审出了不符点也不必然拒付;开证银行告知东亚银行不符点后,东亚银行也不必然拒付议付款。难以认定开证银行的审单行为与东亚银行权益受损间存在“若无,则不”的条件关系,也就更不能认定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东亚银行的信赖应限于开证行按时付款的承诺和银行商业信用。东亚银行所称自己根据电文认为开证行审单未发现不符点,或保证不存在不符点的观点,显然超出电文本身的含义和商业惯例,也超出了开证银行发出电文时可能预见的合理范围。开证银行无需对自己没有作出、传递的错误信息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考量所涉损害是否属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东亚银行主张开证银行违反了《审理信用证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审单义务。但条款对义务的内容、义务的相对方、违反义务的责任均无具体规定。结合信用证交易流程和UCP600,此项义务指向的是因信用证交易而与开证行直接发生关联的相对方,而开证行审单义务的相对方是开证申请人。议付行基于开证行拒付、承付电文或未及时通知审单结果的行为而后作出商业决策产生的权益,不是该条司法解释所保护的对象,也不是 UCP600设置审单规则时的考量因素。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以上裁判观点,与代理律师中在一、二审中所发表和提交的意见相近,在一定程度上为开证行、议付行的权利义务划分了界限,进一步明确了议付行负有独立审单责任,对于促进信用证制度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和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