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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的业绩 | 新高的所律师在一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代理被执行方取得胜诉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白璐律师、刘睿律师,近期代理中国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在一起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案件中,历经三年多取得了胜诉判决,本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法院驳回了毛里塔尼亚公司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保护了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括
2018年9月,中国公司与毛塔公司签署了渔业合作协议,后毛塔公司以中国公司违约为由,于2020年1月24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21年2月8日做出仲裁裁决,裁定中国公司向毛塔公司支付约400万美元的赔偿款。
仲裁裁决做出后,本所律师于2021年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承认与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因疫情原因,毛塔公司先于2021年6月向毛塔努瓦迪布商业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于2021年8月做出2021/52号执行令,后该执行令被毛塔最高法院2022/03号决定撤销并发回重审;努瓦迪布法院重审做出2022/30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毛塔公司不服提起翻案申诉,毛塔最高法院做出2022/23号裁判文书维持了努瓦迪布法院做出的2022/30号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最终拒绝承认执行本案裁决。
毛塔公司于2023年3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二、本案在中国法院的诉讼情况
毛塔公司提交承认与执行申请书、合作协议、仲裁裁决及送达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所代理律师通过对本案事实情况的分析,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纽约公约等相关规定,提出了全面的抗辩理由,包括本案中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裁决所依据法律”所在国即毛塔国法院已拒绝执行裁决(《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戊项)、仲裁庭未给中方必要申辩机会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同时,本所律师通过核实发现:毛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授权手续未依法通过中国驻毛塔使领馆认证,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条件。在其他争议焦点存在激烈交锋的情况下,本所律师多次出具专门的代理意见,要求法院依法审核毛塔公司的申请手续是否合法。
最终,本案两审程序共历经近一年半的时间开庭四次,两级法院采纳了本所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毛里塔尼亚并非《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即海牙公约)成员国,毛塔公司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经中国驻毛塔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否则在法律上无法认定其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毛塔公司的承认与执行申请。
三、本案的重要意义
各国法院在对域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普遍持审慎态度,以于承认与执行为原则,仅在《纽约公约》等规定的有限情形下拒绝执行仲裁裁决,以体现司法对仲裁的支持。
然而,本案存在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适用毛里塔尼亚法律,但在法国仲裁。然而法国仲裁庭并不熟悉毛塔的渔业法,因此在做出裁决时没有充分考虑和依据毛塔渔业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特别是认定中国公司违约及承担高额违约金时,没有充分考虑合约的履行在两国渔业法框架下的可行性及合法性等重要实体法问题。
裁决做出后,毛塔各级法院首先拒绝了毛塔公司执行裁决书的申请,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戊项,本案已符合不予承认执行该裁决的条件,对此专业问题,我们已撰文予以论述。
而且,在申请人本国法院都已不予承认执行该裁决书,同时裁决书的内容没有考虑毛塔和中国的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的原则,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做出了维护了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正确裁定,值得赞赏。